基本案情:原告芦菲是歌曲《江口水乡》的小样演唱者,被告平昌县文化馆根据该小样制作了MTV,并将该歌曲的演唱者署名为该馆职工周丽萍,并提供给多家网站、电视台进行播放。在平昌县人民政府组织的乡村文化节上,周丽萍对该歌曲进行了演唱,但现场播放的却是原告芦菲的小样,周丽萍只是对口型。芦菲得知后,向四川省旅游局反映此事,要求予以赔偿。后经调解,文化馆与芦菲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芦菲认为被告平昌县人民政府对自己演唱的《江口水乡》歌曲宣传力度不大,也未将原侵权视频从部分网站上删除,故将平昌县人民政府、周丽萍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将平昌县文化馆追加为被告人。

案件焦点:被告的行为定性。
芦菲是《江口水乡》歌曲小样的演唱者,享有表演者权。
平昌县文化馆在制作MTV、向相关网站提供歌曲视频、具体组织旅游节开幕式文艺演出活动中,使用了芦菲演唱的《江口水乡》歌曲小样,而未表明芦菲就是该歌曲的演唱者,侵犯了芦菲作为表演者应当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周莉萍在拍摄《江口水乡》MTV时系平昌县文化馆的职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拍摄后MTV的制作、演唱者的署名以及向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提供视频等均是平昌县文化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侵权责任应当由平昌县文化馆承担。在文化旅游节开幕式上,周莉萍登台表演并署名为周丽萍演唱歌曲《江口水乡》但事实上播放的却是芦菲演唱的歌曲小样。歌曲小样的持有者是平昌县文化馆,是播放伴奏还是歌曲小样,不是周莉萍个人能决定的,且周莉萍是受平昌县文化馆的邀请和安排而演唱,本人未收取任何费用,故周莉萍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平昌县文化馆承担。
平昌县人民政府虽在官方网站上播放过《江口水乡》MTV(署名演唱者周丽萍,实为芦菲在歌曲小样中的演唱)和开幕式演出视频,但此视频系平昌县文化馆提供,平昌县人民政府不知道平昌县文化馆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侵权,也无证据证明平昌县人民政府明知视频侵权而予以上传,平昌县人民政府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对芦菲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5)巴中民初字第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