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晓燕诉称雷献和的《最后的骑兵》(简称《雷剧》)系抄袭自张晓燕的《高原骑兵连》剧本及电视剧(简称《张剧》)。《雷剧》和《张剧》的题材相同,均反映骑兵部队生活,故事主线也一致,均描写了骑兵部队撤(缩)编背景下,男、女主人公之间的爱情、工作和生活故事。张称《雷剧》与《张剧》在作品题材、故事主线、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及相关语言表达等几个方面存在大量相同、相似。本案经历了一、二审和再审程序。


本案焦点: 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法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或表达唯一或有限则被排除在外。
在判断《雷剧》与《张剧》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两部作品中对于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将两部作品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是离开表达看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其他方面。
关于张提出《雷剧》与《张剧》题材主线相同的主张。两部作品均系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整编中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历史题材作品,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
关于张提出《雷剧》与《张剧》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相同、相似的主张。鉴于《张剧》、《雷剧》、《骑马挎枪走天涯》、《天苍茫》均系以特定历史时期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题材作品,除了《骑马挎枪走天涯》受短篇小说篇幅的限制,没有三角恋爱关系或军民关系外,其他三部作品中都包含三角恋爱关系、官兵上下关系、军民关系等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属于军旅题材作品不可避免地采取的必要场景,因表达方式有限,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张提出《雷剧》与《张剧》语言表达及故事情节相同、相似的主张。从语言表达看,如《雷剧》中“做个自由的‘牧马人’”与《张剧》中“做个牧马人”语言表达基本相同,但该语言表达属于特定语境下的惯常用语,非独创性表达。从故事情节看,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故事情节中仅部分元素相同、相似并不能当然得出故事情节相同、相似的结论。《雷剧》与《张剧》故事情节中相同、相似的部分多属于公有领域素材或缺乏独创性的素材,有的仅为故事情节中的部分元素相同,但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不能得出两部作品实质相似的结论。
因此,《雷剧》与《张剧》属于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两剧都有独创性,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雷剧》不构成侵害《张剧》剧本和电视剧的著作权并无不当。驳回张晓燕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3)民申字第10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