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构成要素近似;混淆性近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基本案情:(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简称拉科斯特公司,本案上诉人)诉称(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LTD)(简称鳄鱼国际公司,本案被上诉人)以及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上海东方鳄鱼公司,本案被上诉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拉科斯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标中的“单独鳄鱼图形”与其鳄鱼商标构成相同,且两被上诉人使用的带有鳄鱼图形的组合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被上诉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被上诉人主张,鳄鱼国际公司的“CARTELO及图”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相比较,二者图形部分近似,但主要部分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并不相同或近似,以一般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并考虑拉科斯特公司之鳄鱼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者之间可能会产生某种联想,但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


争议焦点:被诉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
裁判推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根据诉争商标涉及的具体情况,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需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双方共存和使用的历史与现状、相关市场实际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判断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诉争商标仅在构成要素上具有近似性,但综合考量其他相关因素,不能认定其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不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根据被诉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的比对,以及双方的发展历史和共存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二审法院认定被诉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不足以对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造成损害。
案号:(2009)民三终字第3号
审判长 夏君丽
审判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