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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发行"汇编作品的非实质性部分"不侵害专有出版权——教育科学出版社诉长江文艺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

复制发行"汇编作品的非实质性部分"不侵害专有出版权——教育科学出版社诉长江文艺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
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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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有出版权不属于著作邻接权,其指向的客体应为图书的整体或实质性部分,而不延及图书中各个非实质性组成部分。在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汇编作品的情况下,被许可使用人仅有权使用该汇编作品,而不得单独或者

基本案情:

教育科学出版社享有图书《苏霍姆林斯基选集(五卷本)》(简称《苏》)在中国境内以中文版图书形式翻译、复制、发行图书的专有使用权。其认为长江文艺出版社未经许可,翻译、复制、发行与图书《苏》完全相同的图书《给教师的建议》(简称《给》),侵害了教育科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该书在长江文艺出版社网站、当当网、京东网、亚马逊网等电商平台大量销售,给教育科学出版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图书大厦亚运村分店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图书,同样侵犯教育科学出版社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长江文艺出版社在教育科学出版社专有出版权授权期内出版发行了图书《给》,该书作者及内容与图书《苏》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给教师的100条建议》相同。尽管长江文艺出版社也取得了原著作者法定继承人奥莉加的授权,获得了专有出版权,但该授权获取时间晚于教育科学出版社获得授权的时间。长江文艺出版社未征得教育科学出版社许可,未尽审查注意义务,即行出版发行图书《给》,该行为侵犯了教育科学出版社对《苏》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长江文艺出版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争议焦点:

1、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给》书是否侵害了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苏》书的专有出版权;

2、教育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客体是否可以及于汇编作品的非实质性部分。

裁判推理:

一、教育科学出版社享有《苏》书的专有出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本案中,教育科学出版社得到《苏》书的作者苏霍姆林斯基的法定继承人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了《苏》书在中国出版发行的权利,即依法享有《苏》书的专有出版权。这里所说的专有出版权不属于著作邻接权,而是指在特定领域即图书出版发行行业内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这两个权项。所谓取得专有出版权,就是依据上述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专有许可使用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教育科学出版社在前述授权的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和使用方式范围内取得了《苏》书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他人不得侵害;否则,教育科学出版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救济。

二、专有出版权指向的客体范围是图书的整体或实质性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从文义理解可知,上述规定中的“具体内容”并不包括“合同有效期限”及“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而是指合同指向的客体范围及具体使用方式等内容。

在本案中,教育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苏》书是对于其中各个作品的汇编形成的作品。由于图书《给》仅为教育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苏》书(共5卷)中的一卷中的一部分,即《给教师的100条建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就在于教育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客体是否可以及于该部分。

专有出版权指向的客体应为图书的整体或实质性部分,而不能延及图书中各个非实质性的组成部分。理由是: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等于其中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的总和;2、汇编作品的市场影响和价值不等于其中被汇编作品的市场影响和价值的总和;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在著作权人既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又享有其中被汇编的各个作品的著作权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汇编作品并不当然意味着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被汇编的各个作品。如果被许可使用人欲取得被汇编的各个作品的使用权,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也就是说,在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汇编作品的情况下,被许可使用人仅有权使用该汇编作品,而不得单独或者部分使用其中被汇编的作品。在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汇编作品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许可既不得使用该汇编作品,也不得使用该汇编作品的实质性部分。

三、本案的适用

本案中,《苏》书共五卷册,由苏霍姆林斯基创作的11部图书及68篇论文汇编而成,其中第二卷由包括《给教师的100条建议》在内的三部图书构成。《苏》书对上述图书及论文的编排和选择体现出了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

长江文艺出版社仅仅使用了教育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苏》书的部分内容,即《给教师的100条建议》;且教育科学出版社并未举证证明或说明《给教师的100条建议》是《苏》书的实质性部分。因此,长江文艺出版社并未侵害教育科学出版社就《苏》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教育科学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17)京73民终1080号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章  瑾

二0一七 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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