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 宏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我国的刑法学中,尽管犯罪论体系之争的高峰已过,但并不意味着问题已经解决。总体上讲,认为我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一塌糊涂的观点似乎已经占据优势,但问题是,这种理论上的争议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并不大,同时,作为对我国的“四要件论”的替代的“三阶层论”在德日也并不为其本国学者所看好,特别是法国、英美等国并没有采用所谓“三阶层论”,但这并未影响其法治国理想的实现。因此,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之争的意义,更多地有被人为夸大的嫌疑。从这种意义上讲,换一个角度,理性地分析四要件和三阶层的利弊得失,从而正确地看待我国刑法学的选择,不失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做法。从此意义上讲,《中国犯罪论体系之争的省思》非常具有选题意义。
《中国犯罪论体系之争的省思》从犯罪论体系之争的要义在于体系是否具有贯通的刑罚目的理性,并在此框架下能否逻辑周延地进行推演的角度出发,认为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倒重来的观点过度评价了阶层体系的作用,忽视了阶层体系的逻辑难题和四要件理论在目的理性与逻辑严整性等方面的优势,平面与阶层模式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不同体系经过良性自由竞争完全能在我国得到进一步融合完善,得出了具融贯优势的四要件模式总体上无必要被完全推倒重来,但应学习德日在具体问题上精深的理论和判断问题时审慎、客观中立的“鉴定式”思维方法,克服传统理论在具体问题中的不足的结论。论文出发点颇具新意,分析过程理性平和,使用材料充分且翔实,所得结论妥当可取。
作者: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