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西双版纳同庆号在2005年6月3日成立,经营茶叶种植、加工和销售,2009年6月14日第5501734号商标(即“同庆”文字商标)获准注册,西双版纳同庆号为商标注册人。

易武同庆号在2006年12月18日成立,也经营茶业销售等,2006年12月31日易武同庆号获得商标“易武同庆号YI WU T0NG QING HA0”独占使用权。

2007年6月8日对易武同庆号的网站公证保全,显示有“同慶號茶葉”、“盛世同慶惠澤天下”、“同慶號”等。2014年2月14日对易武同庆号商铺公证保全,显示墙体上标有“同慶號茶業公司”;网站上有“易武同慶號”、“同庆传奇”、“同慶號”、“雲南易武[同慶號]茶業有限公司”等。2014年4月4日对易武同庆号举办十周年庆典宣传活动进行公证保全,显示宣传横幅上标有“慶祝同慶老字號復業制茶十周年”、“同慶老字號復業制茶十周年研讨会—暨2014年春茶品鉴會”、“易武同慶號復業10周年研讨会”、“易武老茶號同慶號”、“同慶十年签到簿”、“同慶號”。另外易武同庆号2009年出产的普洱茶外包装上标注有“同慶金磚”、“百年老茶號”、“雲南易武[同慶號]茶業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同庆号认为易武同庆号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主要争议焦点:
西双版纳同庆号的“同庆”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能否享有《商标法》较大范围的保护?
易武同庆号对西双版纳同庆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易武同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推理
一、西双版纳同庆号的“同庆”一词并非臆造,且与相关公众知晓的、历史上享有盛名的“同慶號”茶庄的字号相近似,虽然获得了注册,但先天显著性不强。对于先天显著性较低的标识,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获得更强的显著性。但是,西双版纳同庆号并没有单独使用“同庆”文字商标,而是着力使用“同慶號”,制造与老字号存在密切关联的不实信息,嫁接老字号的光辉历史,借此取得竞争上的优势。商标得具有显著特征才能满足预设的识别功能,在商标与商品特定来源之间建立起固定的联系,只有显著性高的商标才能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得到强化和扩展。
西双版纳同庆号第5501734号“同庆”文字商标,通过注册仅有较低的显著性,加之没有诚信地实际使用,即使历经多年,商标显著性仍然较低。因“同庆”文字商标是显著性弱的商标,其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小,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无法及于与其有一定区别且负载老字号美誉的“同慶號”标识,西双版纳同庆号不能单凭拥有显著性较弱的“同庆”文字商标独揽“同慶號”。因而无法获得《商标法》较大范围的保护。
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易武同庆号在商业宣传、广告和店铺墙面中使用“同慶號”标识起到了指向和引导商业来源的意图和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第5501734号“同庆”文字商标与易武同庆号使用的“同慶號”标识不相同,故不满足《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构成要件。同慶號”标识在业内有特定含义,负载着传统老字号的商业及文化价值,被包括涉诉当事人在内的众多云南普洱茶厂商使用。由于“同庆”文字商标显著性较弱,而在相关公众中“同慶號”有指代含义,故“同庆”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效力无法及于与其有一定区别的“同慶號”。
本案中,相关公众混淆的来源不在双版纳同庆号和易武同庆号之间,而是指向第三方(老字号“同慶號”茶庄),就超出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要规制的范围。易武同庆号使用“同慶號”标识的意图是利用老字号带来的竞争力,而无意攀附显著性低的“同庆”文字商标,“同庆”文字商标能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带来的正当利益并未遭受损害。因此,易武同庆号对西双版纳同庆号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企业在商业经营中应当诚实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向相关公众和市场管理者准确的表明身份,不能引起误导。但是在商业实践中,合理地简化使用企业名称,适当有度地改变、删减企业名称组成文字仍然能够准确表明企业身份,法律对此亦不予禁止。本案中,易武同庆号使用企业名称时将部分简体文字改变为繁体字,且将“同慶號”三个字用黑括号框住——“雲南易武[同慶號]茶業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确有不规范之处,但是该企业名称的所有组成文字均得以完整地、按顺序地呈现,相关公众还是能准确、清晰地读识出易武同庆号的主体身份。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西双版纳同庆号一审时起诉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亦不成立。易武同庆号、高丽莉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