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是“非常了得”第41类(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日2011年06月22日,注册公告日期:2012年07月21日。

长江龙公司是《非常了得》节目的著作权人,已经取得了“非常了得”第38类(文字+商标)注册商标,申请日2011年12月07日,注册公告日期:2013年02月14日。

江苏省电视台在获得长江龙公司的合法许可后,在江苏卫视播放了《非常了得》节目。同舟公司认为2012年7月起,江苏省电视台所属江苏卫视于每周三22:00点播出的《非常了得》娱乐竞赛节目侵犯了同舟公司的“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以下几点:
1、《非常了得》电视节目是否拥有同舟公司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2、《非常了得》电视节目使用的“非常了得”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是否侵害了同舟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非常了得》电视节目使用的“非常了得”标识中的文字部分虽与涉案商标文字相同,但并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该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理由有:
1、主观上,长江龙公司不具有侵权故意。长江龙公司提出证据证明其电视节目的制作和出品早于同舟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日,同舟公司虽然对长江龙公司制作节目的时间有异议,但是并未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故二审法院认定,长江龙公司在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中使用《非常了得》标识具有正当理由,其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故意。
2、客观上,长江龙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同舟公司取得注册商标之后仅使用注册商标举行过一次才艺展示有奖活动,该活动与被控侵权的电视节目在内容上、形式上、受众范围上都有重要差异。而且《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独特方式、活动规则、主持风格,被控侵权的标识等整体上与同舟公司注册的商标形成了显著差异,不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二审法院最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4)宁知民终字第2号
审判长:张雁
审判员:叶波平
代理审判员:梁凯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201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