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无印良品MUJI”是良品计画公司创始于日本的品牌,良品计画在多类商品上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无印良品”系列商标,但在第24类商品上未申请注册。
2011年,棉田公司在第24类商品上获得了第7494239号商标“无印良品”的商标权。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使用该商标。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毛毯、床罩等商品。

2014年,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良品计画公司及其经销商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一、被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否成立;
裁判梳理
1.类似商品的判断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目前合法有效,第749423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家用亚麻布、丝绸(布料)、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床罩、床垫遮盖物、鸭绒被、褥垫套、蚊帐、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毛毯、丝毯、定做的马桶盖罩(纤维)”商品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标有“無印良品”标志的商品及标有“无印良品MUJI”标志的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毛毯、床罩、褥子等商品同属2406类似群组,二者在生产部门、产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叠,已分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称其在第27类“浴室防滑垫”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被控侵权的浴室用脚垫商品与浴室防滑垫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然而法院认为,虽然地巾亦有浴室防滑的作用,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地巾”在2405群组,“浴室防滑垫”在2703群组,故二者应理解为系不同种类的商品。因此,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商标近似的判断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良品计画虽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但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权商品,此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另外,良品计画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理由,在棉田公司合法持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此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在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名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个“无印良品”商标与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名下多个“無印良品”已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作为分别拥有两商标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于超出己方商标专用权边界、侵犯对方商标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均应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
良品计画主张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在中国境内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有浴巾、面巾、被套、枕套等多款商品的产地为中国,其他被诉侵权产品即使产地在境外,但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境内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后即已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良品计画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上,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UJI/无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良品计画生产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销售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棉田公司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及商品包装上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的行为侵害了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故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应停止侵害行为。
鉴于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对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市场声誉产生影响,故法院对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关于要求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的请求予以支持。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以法定赔偿的方式主张经济损失人民币2473524元,法院综合考虑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商标的使用情况、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用25163元、购买被诉侵权商品费用1313元,总计126476元,均有相应的票据在案佐证,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定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126476元。
(2018)京民终172号
2019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