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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出版社发行音像制品的注意义务——唱金公司诉文联音像出版社案

音像出版社发行音像制品的注意义务——唱金公司诉文联音像出版社案 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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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基本案情:

唱金公司自2000年起分别从河北省梆子剧院等演出单位获得授权,独家出版、发行《蝴蝶杯》等八个河北梆子演出剧目的音像制品,同时也获得了作品相关权利个体的授权许可。其后,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光碟公司及天宝文化公司出版、复制并发行了《蝴蝶杯》等五个演出剧目音像制品,均取得了作品中主要演员或整理人的授权,但并未取得相关戏剧演出单位的授权。唱金公司请求判令上述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唱金公司损失45万元。



争议焦点:

唱金公司对《蝴蝶杯》、《陈三两》、《双错遗恨》、《清风亭》、《血染双梅》等五部剧目享有何种权利及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文化公司及天宝光碟公司等是否侵犯其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推理:

第一,关于唱金公司享有的权利。

唱金公司对涉案五部录像制品获得了河北省梆子剧院等作为表演者的演出单位的许可,获得了录像制作者的授权或者其本身为录像制作者,在存在剧本、唱腔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其发行的上述录像制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该合法制作的录像制品,唱金公司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发行权。

唱金公司分别与河北省梆子剧院、石家庄市河北梆子剧团、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签订协议,取得独家出版发行涉案剧目录像制品的权利。唱金公司与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签订的合同中更明确规定:剧团不再为其他单位录制和授权该剧目。唱金公司据此享有独家出版、发行录有相关剧目表演的录像制品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亦不得侵犯。

第二,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文化公司是否侵犯唱金公司的权利。

文联音像出版社出版、天宝文化公司发行的涉案剧目光盘中,《蝴蝶杯》与唱金公司发行的录像制品系来源于同一次录制过程,由于唱金公司对该录像制品享有独家发行权,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文化公司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虽然进行了不同的编辑和取舍,仍然侵犯了唱金公司的权利。

关于《陈三两》、《双错遗恨》、《清风亭》和《血染双梅》剧目,唱金公司发行的版本与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文化公司出版、发行的版本不同,并非来自于同一个录像过程。但是唱金公司除对其发行的录像制品享有独家发行权外,对相关剧目还享有独家出版、发行录像制品的权利。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文化公司未经许可,亦未经相关表演者许可,出版、发行相关剧目的录像制品,侵犯了唱金公司上述权利,同样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天宝光碟公司是否应对唱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据此,如果音像复制单位未能充分履行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验证义务,复制了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音像制品,应当与侵权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出版者等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天宝光碟公司仅验证了涉案剧目主要演员的授权,显然未满足上述条例规定的注意义务,故一审法院判令其与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文化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其与文联音像出版社签订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虽有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以此对抗权利受侵犯的第三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文联音像出版社、天宝光碟公司及天宝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涉案音像制品,并连带赔偿唱金公司3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号:(2008)民三终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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