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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网站抓取奋韩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8网站抓取奋韩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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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站复制、抄袭同行业竞争者的信息来增加自身信息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韩华公司是“奋韩网”的经营者,该网站成立于2006年,主营业务为向用户提供包括韩国租房、住房、留学等分类综合信息,并且附有图片。奋韩网用户可以在论坛中留言,并且收获了大量的用户。


58同城作为同样提供分类信息的网站,在58同城网站中展示了大量韩华公司网站的图片,部分图片还印有奋韩网、奋斗在韩国的中英文水印。许多对韩华公司有需求的客户可以不使用奋韩网,直接在58同城网站上得到奋韩网的信息。韩华公司认为58同城这种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并且是不正当竞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现已审结。








争议焦点






58网站复制、抄袭奋韩网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梳理





在本案中,被诉行为并未在1993年反正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的具体条款中予以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于该行为的认定,应该通过两步进行论述。


一、关于1993年反法第二条在本案的适用性问题

 

1993年反法第二条可以作为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并且在第二款中对不正当竞争做出了定义性规定,即经营者违反反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由于市场竞争的开放性和激烈性,必然导致市场竞争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和可变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对各种行为方式都作出具体化和预见性的规定,尤其是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本案被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行为,但是综上所述,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并无不当。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符合1993年反法第二条的使用条件

 

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体情形,故关键在被诉行为是否给韩华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和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可责性。

(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给韩华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


奋韩网和58同城网站二者的经营模式与经营内容相似,都是通过吸引更多的租房者和出租者在其网站上发布或者获取房屋信息,这影响到网站的影响力和经营者的利益。五八公司采取将韩华公司的网站信息复制发布在自己网站的不诚信手段,吸引访问量,扩大影响力。尽管涉案帖子的数量占双方信息量比例不大,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奋韩网的用户起到拉拢吸引的作用,影响了韩华公司奋韩网的经营利益,构成了实际损害。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讲究信用,恪守诺言,用善意的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的,需要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商业模式等个案情形具体认定。

与本案相关的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在依靠信息量和用户量竞争的行业领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同行业竞争者的信息来增加自身信息量,或者利用同业竞争者的信息来吸引用户,谋取竞争优势和经营利益。

第一,关于经营模式。58同城和奋韩网与本案相关的服务均属于免费为租房者和出租者提供信息的服务,从经营内容和模式来看,吸引更多的租房客和出租者在其网站获取或者发布房屋出租信息是其重要的经营手段,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经营者的利益,故双方竞争的关键在于用户量和信息量。信息量越大,则吸引用户越多,同时信息量也会更多,平台越大、影响越大、竞争优势越大、间接盈利越多。

第二,网站引导用户通过一定的程序、模型和形式对外发布信息,网站对此提供了服务、平台和保障,该网站有基于此的商业权益。而这种商业权益在一定情况下在竞争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故网站均强调和凸显信息来源的标签,以保护相关利益。

在本案中,五八公司将韩华公司网站信息复制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不当利用了竞争者的竞争利益,增加自身信息量,吸引访问量,扩大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韩华公司经营利益的损害,其行为有违该领域的商业道德。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五八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70元,由上诉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2017)京73民终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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