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9日,胡强、刘桉分别与天风海煦公司签署了《编剧合约》,合同约定天风海煦公司聘请二人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刘和平的编剧助手,参与电视剧《北平无战事》的剧本创作,并享有该剧在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胡强、刘桉为涉案电视剧进行了诸多前期采访、资料搜集工作,并且以之为基础,进行了剧本的正式创作,并向刘和平和天风海煦公司交付了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分集梗概及三集完整剧本。
2014年10月,电视剧《北平无战事》首播后,胡强、刘桉发现,播出的电视剧内容在故事主线、人物名称、身份、个性、人物关系以及大量具体情节等方面与二人交付的创作成果高度近似,但该剧播出时的相关署名仅为“编剧/总制片人刘和平”,并未对胡强、刘桉进行编剧署名。此外,经查,刘和平未经胡强、刘桉同意,将《北平无战事》剧本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的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署名仅为刘和平。因此,胡强、刘桉将刘和平及天风海煦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胡强、刘桉是否依据涉案《编剧合约》享有电视剧《北平无战事》剧本的署名权;在创作基础上能否确认胡强、刘桉二人为该电视剧剧本的合作作者。
裁判推理
本案虽然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但与典型的剧本抄袭类侵权纠纷并不相同。胡强、刘桉主张的创作行为缘于其二人与天风海煦公司签署的《编剧合约》,因此,在署名权的问题上,属于侵权与合同的竞合。故,涉案合同的性质、约定的内容和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对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基础性事实,不能抛开涉案合同基础简单的谈侵权问题。
第一,从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看。
涉案合同仅仅约定了胡强、刘桉作为编剧助手享有涉案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并未明确针对剧本的署名权问题予以直接约定。但是,剧本的署名权和根据剧本创作的电视剧编剧的署名权属于一体两面,两者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另外,从合同的其他条款看,涉案合同约定了涉案电视剧的一切有关权益包括将剧本改编成小说的著作权等均属于天风海煦公司版权人和著作权人所有,并且胡强、刘桉在参与创作过程中编写的稿件、资料、剧本、人物、造型、故事、桥段、对白、片名等版权也全部归属于天风海煦公司所有。
通过上述条款的约定可以看出,天风海煦公司签署涉案合同目的在于:希望通过合同的方式,以金钱对价和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对价来换取胡强、刘桉作为刘和平编剧助手的身份参与剧本创作,并对创作中产生的其他相关版权权益予以控制。
第二,从是否使用的角度看。
这里涉及文学剧本的比对问题。文学剧本表达是否相同的判断、何种层次或者深度的内容属于表达的范畴而不是思想范畴,都要结合个案予以分析和判断。一般来讲,概括的人物关系(如父子关系、上下级关系等)、粗放概括的情节或者故事内容更多的属于公共领域,不宜认定属于某个人的独创性成果而为个人所垄断。只有将人物放置于具体的情节中予以展开并与故事情节达到紧密结合的程度,以彰显出角色的性格特点,方能产生个性与区分性。正是此种个性和区分性构成了文学剧本独创性表达的根本,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剧本表达范畴,并且让读者或者观者产生不同的欣赏体验。
根据庭审过程中针对胡强、刘桉主张权利的两集剧本与刘和平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剧本对应内容的比对结果,两者相同或者相似的部分主要体现在:主要人物关系的设置;寻找、指挥飞机降落、贿赂以及庭审三大情节的设置;关于方孟敖指挥飞机降落时使用的技术术语、崔中石初到徐铁英办公室情节中关于办公室场景的描写、曾可达要求将方孟敖押带至指挥塔和方孟敖及队友翘起二郎腿的细节等内容。
但从刘和平剧本中对相关主要人物刻画角度来看,相关人物关系设置放置于具体情节的展开中时,基于故事情节与人物的紧密结合,两者在人物刻画上体现出的人物性格特点不同。同时,这也导致了两者比对的涉案20余处场景内容针对具体的情节的展开描述并不相同,这也是两者最具区别性和个性的内容。
而关于细节或者文字具体表述方面的两处相似或者相同内容:方孟敖指挥飞机降落时使用的技术术语应当说属于有限表达的范围,并不能为一方当事人所垄断独占;崔中石初到徐铁英办公室情节中关于办公室场景的描写、曾可达要求将方孟敖押带至指挥塔和方孟敖及队友翘起二郎腿的细节内容与整个剧本相比,内容过少且显得微不足道。同时,鉴于涉案合同已经约定,刘和平负责给本剧提供整体思想立意和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因此,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三大情节设置当属于刘和平负责提供的人物情节结构框架范畴。
综上,法院难以认定胡强、刘桉主张的涉案刘和平进行版权登记的剧本使用了胡强、刘桉主张的独创性内容。
第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上述两者之间的不同是否是刘和平参考涉案两集剧本中胡强、刘桉创作的独创性内容后修改得来的?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其一,两者同是在寻找、指挥飞机降落、贿赂以及庭审三大情节的设置下展开了不同的描述,根据上文的认定,上述三大情节设置应当是属于刘和平提供的人物情节结构框架范畴,因此刘和平有基于该内容进行再创作的剧情框架基础。胡强、刘桉如果认为刘和平是在其独创内容基础上创作的,应当就此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从二人目前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这一点;
其二,具体的文字描述和人物与情节结合紧密程度、展开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人物角色性格特点,而两者在上述内容上的不同恰恰也反映出了两者表达出的人物角色性格特点的不同,比如刘和平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剧本所体现的方孟敖少了玩世不恭的负面性格特点、曾可达更加坚毅、崔中石更加有勇有谋等;
其三,从与后续剧情发展的结合紧密程度看,刘和平著作权登记的剧本结合紧密程度更高,逻辑性更强,并且人物性格特点与后文一脉相承,而胡强、刘桉主张权利的涉案两集剧本与后文衔接后在人物性格特点上有跳跃之感。而上述第二、第三点内容,不是通过简单的对前者的文字修改就能实现的,应当是创作的结果,至少从现有证据上无法得出修改的结论。
因此,现有证据情况下也无法认定上述两者之间的不同是刘和平参考涉案两集剧本中胡强、刘桉创作的独创性内容后修改得来的。
综上所述,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胡强、刘桉为涉案《北平无战事》剧本的合作作者。
裁判结果
对于胡强、刘桉主张其二人为涉案《北平无战事》剧本合作作者、享有涉案剧本署名权以及要求刘和平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5)朝民(知)初字第44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