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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明日之子》第二季是由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公司和腾讯音乐娱乐公司联合出品的综艺节目。独立音乐人李志发现《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的节目中,某位选手未经过授权翻唱了其创作的歌曲《天空之城》。于是李志将该综艺节目的出品人和制作方告上法庭。
1.责任主体问题
2.侵权构成问题
3.侵权责任问题
裁判梳理
一、责任主体问题,即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的责任主体问题
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具有独创性,使用了拍摄设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而且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本院认定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样,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由制作者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根据我国影视节目署名的惯例,制片者通常署名为出品方。《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片尾出品方的署名为“腾讯视频”、“哇唧唧哇WA”和“腾讯音乐娱乐”三个标识,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可以认定上述三个标识分别代表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公司、腾讯音乐娱乐公司。因此认定上述三被告为《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的制作者,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各制作者之间关于作品版权归属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为研发制作方的被告上海腾讯企鹅影视公司和第三人北京梦织音公司,并非节目的制作者,不应对该综艺节目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明日之子》第二季出品方标识
二、侵权构成问题,即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的制作者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问题。
根据原告李志提供的证据和本案各方当事人的确认,被告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公司和腾讯音乐娱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中组织歌手邱虹凯公开表演音乐作品《天空之城》、允许腾讯视频公开播送包含该段表演的该期综艺节目以及在线提供该期综艺节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腾讯公司委托第三人北京梦织音公司与原告的经纪人进行过沟通和协商,但最终未取得原告的追认授权。
对于原告主张的摄制权和汇编权。在《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中,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仅是一个构成元素,节目制作者并非将其拍摄成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或将若干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进行的汇编,所以该综艺节目不侵犯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摄制权和汇编权。
涉案片段截图
三、侵权责任问题,即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的制作者侵犯原告对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包含音乐作品《天空之城》的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的视频或片段已下架或被替换,替换上架的新视频中已无包含音乐作品《天空之城》的内容,被告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故不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情形。本案中,该综艺节目的制作者侵犯了原告对《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两项权利均属于著作财产权。并且在该综艺节目中已经用合理、适当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了署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本案侵权行为遭受了其他方面的人身权损害。故,对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根据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主要是授权费用的损失,故原告单首音乐作品的市场授权价格应当作品确定本案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
第二,被告腾讯视频公司、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公司及腾讯音乐娱乐公司在涉案综艺节目播出之前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致使播出的涉案综艺节目中包含了原告的音乐作品,其主观过错明显。并且,鉴于我国正在大力推行音乐作品正版化,为营造“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对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应较正常市场授权价格有所提高,以示惩戒。
第三,《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并非单纯依靠《天空之城》获得了5.2亿的点击量,不能以超高点击量扩大赔偿数额,但应当将点击量作为参考因素。
第四,在该综艺节目播出的第二天,第三人梦织音公司即代表被告腾讯公司与原告经纪人沟通,希望获得授权,并且在沟通不成时下架或替换涉案综艺节目,侵权持续时间不到三个月。
综上,本院酌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000元。
裁判结果
1.被告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公司、腾讯音乐娱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志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2.被告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公司、腾讯音乐娱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志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5380元。
3.驳回原告李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18)粤0305民初152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