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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屏蔽视频贴片广告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搜狐视频网诉硕文公司案

APP屏蔽视频贴片广告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搜狐视频网诉硕文公司案 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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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视频广告屏蔽软件破坏了飞狐公司、搜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难谓正当。

01 基本案情


飞狐公司与搜狐公司是“搜狐视频网”的运营者,该网站经营收入来源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播放视频节目之前向用户播放广告,据此来收取广告费用;二是用户开通会员,观看无广告的视频节目。



图为乐网软件   图源 CR173.com


2017年3月15日,飞狐公司、搜狐公司发现,硕文公司开发了一款“乐网-广告拦截,视频广告过滤、应用、网页广告屏蔽神器”App(简称乐网软件),用户安装该软件后,可以完全跳过“搜狐视频网”中节目播放前向用户播放的广告及其他广告。飞狐公司和搜狐公司认为,硕文公司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二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硕文公司赔偿损失。


02 争议焦点


一、飞狐公司、搜狐公司和硕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二、飞狐公司、搜狐公司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三、硕文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03 裁判推理


一、飞狐公司、搜狐公司和硕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虽然双方的主营业务不同,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是对于竞争关系的考察应当立足于被控侵权行为本身的属性,即是否属于一种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

硕文公司通过开发软件屏蔽视频贴片广告,以此吸引用户进行下载使用,并获取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而飞狐公司、搜狐公司作为视频网站的经营者,其正是通过视频贴片广告来获取广告收益,由此可见,硕文公司的该种行为存在损人利己的可能性,构成对于飞狐公司、搜狐公司的竞争行为,因此需要对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二、飞狐公司、搜狐公司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硕文公司认为飞狐公司、搜狐公司的视频贴片广告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并不存在可保护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中,飞狐公司、搜狐公司需要为购买或制作视频资源而支出高额的经营成本,无论是传统的电视台,还是现在的视频网站,在视频节目前播出商业广告都属正常的经营活动。本案中,硕文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搜狐网的视频贴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其既不属于弹出式广告,也不属于其他严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情形。

同时,商业模式本身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保护的是蕴含在该商业模式背后的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利益。

在搜狐网的视频贴片广告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飞狐公司、搜狐公司对于其合法提供的视频网络服务,包括针对非会员在视频片头播放广告的服务模式,享有合法的经营利益。

三、硕文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硕文公司是涉案广告屏蔽软件的开发者和经营者,无论是从硕文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对乐网软件的介绍,还是从乐网软件安装后实际效果的演示,均可以发现该软件的主要功能在于拦截包括视频广告在内的各类广告,硕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乐网软件存在其他合法用途。

因此,硕文公司在明知用户安装乐网软件后必然会屏蔽视频广告的情况下,仍然向用户提供乐网软件进行下载,主观上具有通过乐网软件屏蔽视频广告的故意,客观上利用用户安装乐网软件实施了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其系广告屏蔽行为的实施者,应对此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在互联网环境下,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

在本案中,飞狐公司、搜狐公司为付费会员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同时针对普通用户在免费观看视频前播放广告,均是其在提供网络视频服务的同时获取合理的经济回报的方式。硕文公司对于自身业务的开发不应当影响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在合法商业模式下的正常经营活动。

涉案广告屏蔽软件使得飞狐公司、搜狐公司正常播放的视频贴片广告被过滤,无疑破坏了飞狐公司、搜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难谓正当。

硕文公司开发经营乐网软件的行为,无论是对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是对于消费者利益,以及对于飞狐公司、搜狐公司的经营利益,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04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硕文公司赔偿飞狐公司、搜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案号:
一审:(2017)浙8601民初665号

二审:(2018)浙01民终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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