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图为阿童木动漫形象
2009年12月28日,第4553474号“阿童木"商标由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经由阿童木公司转让至开元公司。开元公司将“阿童木"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且在未获得手塚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注册商标及网站上大量使用手塚株式会社的“阿童木"动漫形象作品,手塚株式会社认为开元公司的上述行为对公众造成了欺骗或误解,损害了手塚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图为“阿童木”商标
02 争议焦点
03 裁判推理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诉争商标由中文“阿童木"构成,阿童木是动画片及漫画书《铁臂阿童木》的作品名称和其中的角色名称。手塚株式会社是《阿童木样式指南》的著作权人,手塚株式会社享有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阿童木"的相关权益。
判断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能否成为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如下因素:

图为《铁臂阿童木》漫画书
综合考虑“阿童木"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构成要素、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以及市场现状等因素,开元公司在运动鞋等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利用了《铁臂阿童木》的知名度,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其获得了手塚株式会社的许可,挤占了手塚株式会社通过大量投入和劳动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其行为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

图为阿童木动漫形象
04 裁判结果
一审:(2016)京73行初2069号
二审:(2018)京行终1310号
封面及正文:image.baid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