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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作品角色名称能否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铁臂阿童木》商标行政纠纷

动画作品角色名称能否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铁臂阿童木》商标行政纠纷 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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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判断“阿童木"该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能否成为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合法权益,要综合考虑其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构成要素、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以及市场现状等因素。

01 基本案情

2006年,手塚株式会社将其于2002年于日本首次发表的作品《铁臂阿童木样式指南》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作品自愿登记并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图为阿童木动漫形象

2009年12月28日,第4553474号“阿童木"商标由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经由阿童木公司转让至开元公司。开元公司将“阿童木"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且在未获得手塚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注册商标及网站上大量使用手塚株式会社的“阿童木"动漫形象作品,手塚株式会社认为开元公司的上述行为对公众造成了欺骗或误解,损害了手塚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图为“阿童木”商标


02 争议焦点

 第4553474号“阿童木”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手塚株式会社对于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在先权益。

03 裁判推理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诉争商标由中文“阿童木"构成,阿童木是动画片及漫画书《铁臂阿童木》的作品名称和其中的角色名称。手塚株式会社是《阿童木样式指南》的著作权人,手塚株式会社享有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阿童木"的相关权益。

判断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能否成为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如下因素:

1、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
2、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与诉争商标的近似程度
3、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作品及其衍生产生产品的类似程度
4、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获得了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图为《铁臂阿童木》漫画书

第一、《铁臂阿童木》的漫画书及《铁臂阿童木》的动画片自1980年开始引进我国大陆地区,2004年12月28日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进行了播出。《阿童木》是最早引进中国内地的日本动画作品之一,播出后广受欢迎。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我国大陆地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动画片及漫画《铁臂阿童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阿童木"已与《铁臂阿童木》的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并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知晓。
第二、诉争商标由艺术化的中文“阿童木"构成,与手塚株式会社知名的角色名称和作品名称相同。
第三、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靴、运动靴、运动鞋"等商品属于日常生活用品,与动画片及漫画商品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较高,也是常见的影视作品的衍生商品。
第四、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手塚株式会社已经在第25类“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铁臂阿童木"商标,并于2010年授权许可他人在“儿童鞋子及婴儿鞋子(不包括拖鞋)"上使用“铁臂阿童木"。

综合考虑“阿童木"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构成要素、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以及市场现状等因素,开元公司在运动鞋等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利用了《铁臂阿童木》的知名度,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其获得了手塚株式会社的许可,挤占了手塚株式会社通过大量投入和劳动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其行为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


图为阿童木动漫形象


04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商评字[2016]第23467号裁定。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判决结果: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
一审:(2016)京73行初2069号

二审:(2018)京行终1310号


图片来源:
封面及正文:image.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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