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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海关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长兴国际物流通关服务咨询
2024-06-01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信息

  • 文号:某关缉违字〔2024〕1号
  • 当事人:莱德有限责任公司(嗯,这公司名字很有意思,叫某某队,嗯,主角莱德,那就叫莱德吧)
  • 法定代表人:略过
  •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略过
  • 地址:中国(某某)自由贸易试验区某某号4层(自主申报)

违法行为和事实

  • 日期:2023年12月19日
  • 行为: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孟加拉国产“经梳理加工的人发”
  • 数量:共计2719.82千克
  • 报关单号:略过
  • 申报问题:申报的规格型号与实际规格型号不符,影响税款征收

货物规格和数量

  • 申报规格:7英寸至25英寸,共9个规格
  • 实际规格:7英寸至30英寸,共24个规格
  • 申报与实际数量差异: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实际数量为2763.84千克

货值和税款

  • 涉案货值:人民币2207251.5元
  • 漏缴税款:人民币85419.12元

证据材料

  • 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
  • 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 查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 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复印件
  • 当事人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法律依据和处罚

  • 违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
  • 处罚决定: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后续行动指南

  • 缴纳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行政复议: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 提起诉讼: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大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逾期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结论

莱德公司因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海关依法处以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否则需按时缴纳罚款,否则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虽然裁量基准出来了,可以省很多麻烦,该罚的还是会罚的,那么,看看处罚的依据吧
第十四条 以漏缴税款为罚基处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按照以下规定量罚:
(一)减轻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不满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从轻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一般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不满一倍的罚款;

(四)从重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那么,那些不予处罚的呢?
再说下,都是有条件的啊,裁量基准公布的是基准,不是都不予处罚,万万不可因为有裁量基准而放松警惕哈。那么,来复习
序号
事项
1
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
2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单项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20万元以下或者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 
3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或者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 
4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3万元以下。
5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5000元以下。 
6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5000元以下。 
7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
8
未按规定经海关备案,同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 
9
过境、暂时进出境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复运出境或者进境,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的。
10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的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且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 
11
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详见附件2)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之前海关发过问提到了,大家很纠结,好了,清单来了
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发生本清单所列事项,及时改正的,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当事人拒不配合海关执法或者构成走私行为的,不适用本清单。
本清单所述“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当事人无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
一样直接把法规给删了,就留了事项
序号
事项
1
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法货物价值10万元以下。
2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单项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 
3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10万元以下。
4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
5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1万元以下。
6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1万元以下。
7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法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且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
8
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非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物品价值5万元以下且当事人属24个月内首次进境或首次出境。
 
9
携带超过规定数量或者规定免申报数额货币进出境,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当事人属24个月内首次进境或者首次出境且携带超量人民币进出境12万元以下、外币出境折合2万美元以下或者携带超过免申报数额外币进境折合5万美元以下。
10
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11
擅自在保税仓库存放其他货物。
那么问题来了----
那么,答案来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第250号令)
第七十一条  海关负责人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符合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
那么问题又来了,第五十三条是啥?来看:
经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结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据以定性处罚的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
第七十三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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