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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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某关缉违字〔2024〕1号 -
当事人:莱德有限责任公司(嗯,这公司名字很有意思,叫某某队,嗯,主角莱德,那就叫莱德吧) -
法定代表人:略过 -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略过 -
地址:中国(某某)自由贸易试验区某某号4层(自主申报)
违法行为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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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12月19日 -
行为: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孟加拉国产“经梳理加工的人发” -
数量:共计2719.82千克 -
报关单号:略过 -
申报问题:申报的规格型号与实际规格型号不符,影响税款征收
货物规格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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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规格:7英寸至25英寸,共9个规格 -
实际规格:7英寸至30英寸,共24个规格 -
申报与实际数量差异: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实际数量为2763.84千克
货值和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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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货值:人民币2207251.5元 -
漏缴税款:人民币85419.12元
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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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 -
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
查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
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复印件 -
当事人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法律依据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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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 -
处罚决定: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后续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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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行政复议: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
提起诉讼: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大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逾期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结论


(一)减轻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不满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从轻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一般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不满一倍的罚款;
(四)从重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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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详见附件2)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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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符合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
经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结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据以定性处罚的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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