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1年9月,****海关保税监管二科对***综保区现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化妆品开展税收风险排查,发现当事人进口化妆品存在未按要求正确申报法定数量的情形。
经查,当事人在***综保区内经营跨境电商货物的一线报关入区、仓储、二线出区申报核注、物流发货等业务。在经营“VASAYO青春肌密复活霜”、“chez moi蓝紫根毛孔清洁笔”、“DHC纯榄护唇精华1.5g/支”等化妆品过程中,将上述商品的净含量与预估外包装重量之和录入公司自行开发的wMS系统(跨境电商仓储管理系统)“单位重量”栏内,该系统向海关推送信息时把“单位重量”作为法定数量向海关申报。
经查证,当事人在编辑开发WMS系统时,错误将需要以净含量申报的法定数量理解为净重(即净含量与外包装重量之和)。在WMS系统中设置“单位重量”一栏,录入净重数值,并将其向海关申报,致使当事人二线化妆品出区申报的数值高于实际应申报的法定数值,从而使得当事人申报的12797票次化妆品低于征税阈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征收。
经***海关税款计核部门认定,涉案货物价值3095707.66元,应纳税款570181元,漏缴税款340358.0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隨附单证、自查汇总表、保税核注清单、料号导入模板、案件移送函、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6万元。
02
2020年8月9日至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以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模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3CE眼影盘(商品规格型号为8.1g/个,第一法定数量及数量单位为0.1kg1个)等化妆品共计51645项,总价7742329.65元,共涉及等50077票清单。
经查,该51645项进口化妆品的实际重量应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申报清单汇总表、收取担保凭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漏缴税款认定通知书、补缴税款专用缴款书、询问笔录、查问笔录、有关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救征收。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主动补缴税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
03


51号公告摒弃了2016年55号公告中“不包括内包装和外包装重量”的要求,采用了2019年18号公告中填写报关单的做法,使得报关单更加简单易操作,同时避免了不同公告要求的不一致。51号公告规定,该类化妆品的申报净含量为液体/乳状/糊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即不包括基料的重量。
转阿拉关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