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
法规解读
第三期
前 言
上一篇,我们重点解读了基金托管人的全流程监督职责,明确了基准选取、风格稳定、偏离监控的监管底线。但新规不只约束管理人与托管人,更直接规范基金销售环节——业绩怎么展示、基准变更如何告知、基金排名能否混用,都关系投资者最直观的感受;同时,基金评价作为行业“风向标”,直接影响产品排序、业绩归因与投资者选择。新规对基金评价机构提出更科学、更严谨、更透明的要求:如何建立评价体系、如何分类排序、如何应对基准变更?
本篇我们先后聚焦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评价机构,把销售端合规要求、投资者保护要点讲透,也同步解读新规下评价业务的新标准、新规则。
一、规范基金销售机构业绩展示要求
《指引》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通过图形、表格、数字或文字等方式展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基金中基金等产品过往区间业绩的,应当同时在同一位置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主动管理型基金原则上不得展示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者主动选择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做好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不得存在误导投资者、引导预期收益等对投资者不利的行为。
【解 读】
《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图形、表格、数字和文字等方式展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基金中基金等产品过往区间业绩时,应当在同一位置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表现,基金评价机构亦应当遵守此要求。同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做好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不得存在误导投资者、引导预期收益等对投资者不利的行为。
二、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基准变更的信息传递义务
《指引》第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和为投资者交易上市基金份额提供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时向投资者传递相关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信息。
【解 读】
《指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考虑到基准变更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明确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和为投资者交易上市基金份额提供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传递相关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信息。
三、强调基金销售机构对于基金排名排序的要求
《指引》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产品类型,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
【解 读】
《指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产品类型,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基金评价机构亦应当遵守此要求。同时,基金销售机构展示包含投资业绩的基金列表时,应当同时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要求。
四、完善基金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指引》第十七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遵循长期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观性等原则,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完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科学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投资风格稳定性。
《操作细则》第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遵循长期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观性等原则,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立长周期业绩评价评奖体系。
第二十三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立基金投资管理相关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分类和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可以包括超额收益率、超额波动情况、基金业绩与基准相关性等。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业务过程中,应当考虑指数编制方法差异对超额收益、超额波动等指标的影响。
【解 读】
《指引》及其配套《操作细则》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立基金投资管理相关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分类和指标体系。在体系构建上,应强调长周期评价,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过程中,应当考虑指数编制方法差异对超额收益、超额波动等指标的影响。
五、规范基金评价业务的开展
《指引》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产品类型,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
《操作细则》第二十四条 基金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业务,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展示包含投资业绩的基金列表时,应当结合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不同的基金,分类时需要考量业绩比较基准中各类基准要素权重、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风格等因素。其中,各类基准要素权重应当关注权益比例等,主要投资方向应当关注基准要素涉及的行业、主题、市场板块、久期等,投资风格应当关注基准要素涉及的市值因子、价值因子、成长因子等。原则上不得将全市场选股策略基金和特定行业、主题、市场板块基金共同展示或排序。
【解 读】
《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同样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产品类型,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同时,《操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开展基金评价业务,应当结合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不同类的基金,分类时需要考量业绩比较基准中各类基本要素权重、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风格等因素。
六、强化业绩展示的同步性与透明度
《指引》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通过图形、表格、数字或文字等方式展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基金中基金等产品过往区间业绩的,应当同时在同一位置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主动管理型基金原则上不得展示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者主动选择的除外。
《操作细则》第二十五条 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更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及时评估是否需要调整基金分类。基金分类发生重大调整的,原则上基金评价机构应当设定新的评价起始日期,并保留不同阶段基金评价结果。
【解 读】
《指引》及其配套《操作细则》要求,通过任何形式展示基金过往业绩时,必须在同一位置同步、清晰地展示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同区间表现,确保投资者能够进行直接比较,避免片面宣传基金收益。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更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及时评估是否需要调整基金分类,基金分类发生重大调整的,原则上基金评价机构应当设定新的评价起始日期,并保留不同阶段基金评价结果。这要求评价机构建立动态的分类审阅与调整机制,并在评价方法中保持必要的透明度。
结 语
至此,我们通过三篇连载,完整解读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操作细则》:从修订背景与核心内容,到托管人监督责任,再到销售机构合规要求,最后落地基金评价机构新标准,全方位覆盖新规要点。
未来,业绩比较基准将真正回归“标尺”本源,约束风格漂移、提升信息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法规速递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等配套文件解读(二)
法规速递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等配套文件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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