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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明视点|“他侵犯我知识产权,我能得到多少赔偿?”——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解答

安明视点|“他侵犯我知识产权,我能得到多少赔偿?”——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解答 安明律师
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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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ANMING LVSHI 

知识产权是什么?

根据官方解释:“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简而言之,知识产权就是人类或者组织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一种专有权,比如创作的图画、书籍或者设计某一种机械结构等,通过知识产权来对该项智力活动进行确认与保护,从小的方面可以促进个人创作与创新的积极性,从大的方面可以促进人类群体的文明与科技进步。







问题二
ANMING LVSHI 

怎么算是知识产权侵权?

根据官方解释:“知识产权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主要集中在侵犯“专利权”、“著作权”与“商标权”,主要表现形式是未经过他人允许恶意使用他人智力成果,导致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与财产权受损,更恶劣的侵权形式甚至触犯刑法。






问题三
ANMING LVSHI 

他侵犯我知识产权,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具体事项应该具体分析。

侵犯“专利权”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侵犯“著作权”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侵犯“商标权”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现实中,光找到法条还远远不够,实务中情况五花八门,存在多种变数,还要依据侵权的事项与证据具体分析赔偿数额,更是存在着复合侵权,比如同一主体侵犯商标权的同时又侵犯专利权,这就要求对证据的挖掘与法条的复合使用,简单的一句侵权就能算出得到多少赔偿是不现实的;德国西门子诉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2018)沪73民初916号),因为小小的“开关”外观专利获得六百万的赔偿。仅仅依据法条就能算出这个数据显然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才能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



文字 | 山东安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陈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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