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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支付机构相关职权从土耳其银行监管和监管机构(BDDK)移交至土耳其中央银行(TCMB)的十项条款已获批准

关于将支付机构相关职权从土耳其银行监管和监管机构(BDDK)移交至土耳其中央银行(TCMB)的十项条款已获批准 土耳其小莫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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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审议了一项与支付机构密切相关的法规。根据通过的条款,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将不被列入可收取BDDK(银行业监管和保险监督局)缴费的机构范围。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通过《关于支付与证券结算系统、支付服务及电子货币机构法及部分法律修订法案》第一章(前10条)。根据新规,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不再属于银行监管和监察委员会(BDDK)征收贡献金的范围。

为提升监督有效性,央行将加强对支付与证券结算系统的监管,覆盖系统运营商、参与者、结算机构、关联系统及外部服务商等关键主体。

此次法律修订中的突出条款

  • 监管职责移交:原属BDDK在6493号法案下的职责与权限移交至中央银行,相关次级法规制定权同步转移。
  • 实时数据获取权:央行可根据需要,以实时或逐笔交易方式,要求受监督机构提供所有交易的记录、信息和文件。
  • 保障系统连续性:为确保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已设立或将要设立的系统运营商连续运营,央行可成为其股东。
  • 担保措施规范化:支付领域担保措施规定更加清晰,并引入与《资本市场法》相一致的规定。
  • 费率管控权:央行有权确定特定支付服务交易中费用、手续费、佣金及其他利益的性质及最高金额/比例,并可部分或全部解除限制。
  • 扩大支付服务定义:若封闭网络内(如自有门店、有限服务商网络或特定商品服务)的交易规模达到央行设定水平,将被视为支付服务纳入监管。
  • 业务关系跟踪:央行将跟踪支付服务提供者产生的法律关系,以识别潜在问题并明确发展空间。
  • 成立工作委员会:若发现不利于行业发展的状况,央行有权成立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确定程序原则并落实决定。
  • 数据共享规范:央行有权制定支付服务提供商间用于启动服务和账户信息的数据共享程序与原则。

加密货币发行商的许可证问题提上日程

央行有权裁定:若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预付工具仅限于自有门店网络、特定商品服务购买或协议约定的特定服务网络使用,且总体规模和影响达到特定水平,则应纳入《支付与证券结算系统、支付服务及电子货币机构法》监管范畴。

将成立支付与电子货币协会

将成立实行强制会员制的“土耳其支付与电子货币机构协会”。该协会旨在满足机构共同需求,便利职业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从业者之间及与用户间秉持诚实信任,维护职业道德与纪律。

我们将继续报道与此相关的发展动态及其在行业中的反响。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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