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加密货币资产,官方公报已发布相关监管决定:明确禁止将加密货币用于支付服务及电子货币发行。
条例核心目的
本条例旨在确立以下原则与程序:
- 防止在支付环节直接或间接使用加密货币;
- 禁止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机构为加密货币买卖、保管、转移或发行平台提供中介或资金转移服务。
中央银行今日就此规定发表书面声明,重点条款如下:
加密资产缺乏监管监控机制与中央对手方,且市值波动剧烈、交易不可逆。其匿名性易被用于非法活动,钱包也存在被盗风险,导致相关方面临重大安全隐患。
鉴于上述特性,若允许此类资产进入支付领域,可能导致交易双方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并威胁现有支付体系的安全性。
依据《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1211号)及《支付与证券结算系统、支付服务及电子货币机构法》(第6493号),《关于禁止在支付中使用加密资产的条例》现已正式生效。
关键条款解读
第3条 – 定义与禁令
(1) 加密货币指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虚拟创建并通过数字网络分发,但不属于法定货币、记账货币、电子货币、支付工具或证券等范畴的无形资产。
(2) 严禁直接或间接将加密货币用于支付。
(3) 不得提供旨在促进加密货币支付的相关服务。
第4条 – 业务限制
(1) 支付服务提供商在开展业务及发行电子货币时,不得开发以使用加密货币为目的的业务模式,也不得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2) 支付和电子货币机构不得充当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含买卖、保管、转移、发行)的中介,亦不得处理源自这些平台的资金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