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贸易部依据2013年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发布了针对网红(影响者)的指南,旨在规范社交媒体商业广告及不公平竞争行为。该指南作为2021年第309号原则性决定,明确了直播、视频、图文、快拍及播客等场景中付费合作的披露要求。
文件将“影响者”定义为:通过社交媒体账户向目标受众提供信息或说服其购买,以促进商品或服务销售租赁的人员。
一、禁止虚假体验与误导消费
网红不得以“已体验”名义推荐未实际使用过的产品,避免让消费者产生认可错觉。若产品由品牌方赠送或获得商业利益,不得伪装成自费购买的普通消费者。
· 对于尚未体验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出于商业广告目的发布内容,从而让消费者认为其认可该商品或服务或产生已体验的错觉。
· 不得营造出广告主赠送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其自行购买的印象。
· 在因任何广告主而获得物质收益和/或免费或折扣商品或服务等利益期间,不得营造出其仅作为消费者的印象。
二、严禁违规健康宣传
禁止就商品或服务作出无数据支持的健康声明,不得推广医生、医疗机构及药房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美容健康类维生素、面霜等产品若缺乏客观验证,将无法进行推广。
· 不得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就商品或服务作出健康声明。
· 不得就缺乏客观、可量化、数值数据支持且无法证实的科学研究和测试结果提出主张。
· 医生、牙医、兽医和药剂师以及医疗机构不得引导用户关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对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推广。
三、特效滤镜标注与身份真实性
推广中使用滤镜必须注明;禁止系统性批量创建或使用虚假身份进行沟通。
· 在任何商品的商业广告中,如果使用效果或滤镜处理,必须明确说明图像经过滤镜处理。
· 不得通过社交媒体系统性地批量创建和/或使用虚假或不存在的身份来就商品和/或服务进行沟通。
四、各平台付费合作披露规范
1. YouTube及Instagram TV等视频平台
除直播外,视频广告须在标题、描述或片头持续显示书面及口头声明,且不得强制点击“阅读更多”:
第7条 – (1) 在YouTube和Instagram TV等视频分享平台上进行的广告以及具有直播性质的分享中,必须在视频内持续显示,或在视频标题、描述部分,或在相关广告即将播放的片段开头,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声明,且不得强制消费者点击“阅读更多”等区域:
· “本视频包含广告。”
· “本视频包含与[品牌/合作方名称]的付费合作。”
· “由[品牌/合作方名称]赞助。”
· “我收到了[品牌/合作方名称]赠送的这些产品。”
· “感谢[品牌/合作方名称]向我寄送产品。”
2. Instagram、Facebook、Twitter等图文平台
照片及消息内容须在正文、下方或描述中包含标签及广告主识别信息:
第8条 – (1) 在Instagram、Facebook、Twitter等照片和消息分享平台上发布的照片和/或消息,或其下方或描述中,必须包含至少一项以下标签或声明,并附带广告主的姓名、品牌、商号等识别信息中的任何一项:
- #广告
- #广告/推广
- #赞助
- #合作
- #伙伴关系
- “与@[账号名]合作”
- 由 @ 提供。
- 由 @ 赠送。
3. 播客平台
须在节目开头、中间及结尾以文字和口述方式提及合作信息:
第九条 – (1) 通过播客进行的广告中,在节目的开头、中间和结尾,应以文字和口述方式至少包含以下说明之一:
· “本播客包含关于 [品牌/产品] 的广告。”
· “本播客是与 [品牌/产品] 的付费合作内容。”
· “由 [品牌/产品] 赞助支持。”
· “我收到的(我在播客中提到的)产品是作为礼物获得的。”
4. Stories(快拍)等限时内容
Snapchat及Instagram快拍等短时可见内容,分享期间须展示广告主信息及合规标签:
第十条 – (1) 对于仅在短时间内可见的内容(如 Snapchat 和 Instagram 快拍)中的广告,在分享期间,除提供广告主的相关信息(如名称、商标、商号等标识性信息)外,还应至少包含以下标签或说明之一:
· #广告
· #广告/推广
· #赞助
· #合作
· “与@合作”
· “由@提供。”
· “由@赠送。”
五、广告主责任界定
广告主有义务告知并要求网红遵守《消费者保护法》及本指南。不得以“网红自行承担责任”为由逃避监管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