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非银行支付机构获准为客户创建IBAN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今日《官方公报》发布修订公告,在定义条款中新增“支付服务提供商机构”。这意味着,非银行支付服务商正式获得为客户账户创建IBAN以进行资金转账的权限。
《官方公报》对此声明如下:
除银行外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也可为涉及资金转账的客户账户创建IBAN。根据第6493号法律,除非其参与的支付系统规则另有规定,否则该行为并非强制要求。
新规明确以下执行要点:
1. 信息展示:创建IBAN的支付服务商必须在书面及电子媒介出具的含账号文件中显示IBAN。
2. 错误处理:依据公告第四条第七款,经核查发现IBAN错误的转账指令将被退回或拒绝。
3. EFT例外情形:通过EFT系统转账时,若客户已声明即使被要求也不提供收款人IBAN,则此类交易不强制要求提供IB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