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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和移动应用开发者实施增值税豁免

对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和移动应用开发者实施增值税豁免 土耳其小莫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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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关于对〈增值税一般应用公告〉进行修改的公告》(第38号系列)在官方公报上的发布,针对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和移动设备应用程序开发者领域引入了增值税豁免。

根据2021年12月21日官方公报发布的《关于修改增值税一般应用公告的公告(序列号:38)》(Katma Değer Vergisi Genel Uygulama Tebliğinde Değişiklik Yapılmasına Dair Tebliğ (Seri No: 38)),社交内容创作和移动设备应用程序开发领域获得增值税豁免。该豁免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相关条款如下:

第3065号法律(17/4-a)条款规定,属于《所得税法》重复第20/B条范围内征税的收益所涉及的交付和服务免征增值税。

上述免税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于属于该条款范围内征税的收益所涉及的交付和服务。

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的定义涵盖哪些人?

公告将内容创作者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分享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内容的人员。增值税免税范围涵盖此类创作者从上述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移动设备应用开发者的定义如何展开?

移动应用开发者被定义为为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开发应用程序的人员。其通过电子应用分享和销售平台获得的收入纳入增值税免税范围。在此背景下,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属于《所得税法》重复第20/B条范围内征税的收益所涉及的交付和服务,不计算增值税。

公告全文要点如下:

据此,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分享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内容的内容创作者从其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以及为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开发应用的开发者通过电子应用分享和销售平台获得的收入,属于《所得税法》重复第20/B条范围内征税的收益所涉及的交付和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显然,不属于《所得税法》重复第20/B条范围的收益所涉及的交付和服务不适用免税,应根据一般规定进行征税。

此外,若发现相关交易最初不符合《所得税法》重复第20/B条规定的条件,或后续违反这些条件,将向交易方追缴因此损失的税款及相关罚款、利息和附加费。

另一方面,《所得税法》重复第20/B条第一款范围内的收益总额超过该法第103条所列税率表中第四级收入档的金额,并且根据该法需通过年度申报表进行申报的,对免税适用没有任何影响。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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