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星期”促销结束后,商品价格标示仍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近期一起司法判例明确确认:商家不得以折扣周为由规避标注30天参考价义务,否则将构成违法。
竞争中心认定广告具有误导性
涉事公司运营一家儿童房产品在线商店,在广告中采用划掉高价对比当前价格的典型降价促销形式。根据德国《价格标示条例》(PAngV)第11条规定,此类降价必须标明降价前30天内适用的最低总价。由于该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竞争中心认定其行为违法,并指出“黑色星期”期间的特别低价正是触发参考价标注义务的关键依据。
商家抗辩未获法院支持
该公司辩称,“黑色星期”属于特殊销售时段,消费者普遍预期11月底存在折扣,因此12月价格不应再以此作为参考基准。然而,这一主张既未被竞争中心采纳,也未获得法院认可。法院强调,在大促期间透明的价格信息对防止消费者被虚假“价格优势”误导至关重要。最终,法院裁定未标明实际30天最低价的广告行为违法,涉事公司已承认停止侵害请求。
价格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公平竞争
《价格标示法》第11条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在“黑色星期”等特殊销售阶段结束后,仍能基于可靠信息做出理性购买决策。缺乏有效参照的价格宣传不仅易导致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误判,还会使合规经营的商家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劣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