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已通过《电子商务法》修订草案并正式生效。新法案旨在防止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与垄断,促进市场新参与者进入,确保市场平衡与健康增长。
电子商务概念正在发生变化
根据新法律定义:
- 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商:无论自身是否销售,为其他电子商业服务提供商提供商品或服务供应合同、订单的中介方。
-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在电商平台或自有环境中,与自身商品或服务供应签订合同或接收订单的服务商。
此外,法律新增了对“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环境”的定义,以明确中介服务商的运营边界。
针对净交易额达100亿、300亿及600亿里拉平台的义务
新法对单一日历年内净交易额达到特定门槛的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商新增了合规义务:
1. 净交易额超100亿里拉
- 须为服务商提供免费传输销售数据及衍生处理数据的技术支持,并确保有效访问途径;
- 若在同一平台开展多项业务,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交叉开放访问权限;
- 独立审计报告需提交至土耳其贸易部。
2. 净交易额超300亿里拉
- 不得限制服务商通过其他渠道以相同或不同价格销售商品/服务;
- 不得强迫服务商从特定个人处获取商品/服务;
- 代理协议中禁止包含允许上述行为的条款。
3. 净交易额超600亿里拉且订单量超10万笔(扣除取消退货后)
快递与物流服务方面的限制
为防止主导地位损害竞争,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商不得开展货物运输、运输组织及邮政服务活动。
例外情况:仅限其在电商平台上的自营销售、所属经济实体作为服务商的销售,以及非电商领域的销售。
不正当竞争行政罚款
- 一般不正当行为:每涉及一家服务商,处以1万至10万里拉罚款;
- 强制促销/单方改价:若单方面更改售价或强迫服务商参与促销,每涉及一家服务商,处以50万里拉罚款。
许可证续期要求
单一日历年内净交易额超100亿里拉且订单量超10万笔(扣除取消退货后)的中介服务商,必须获得土耳其贸易部颁发的许可证并定期续期方可继续经营。
- 费用标准:按上一日历年平台净交易额比例收取;
- 缴纳方式:由土耳其贸易部一次性全额收取。
不适用行业范围
以下行业企业不被认定为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商或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旅行社、民用航空、个人养老金、银行业、保险业、融资业、证券市场、支付服务、博彩彩票及电子通信领域。
关键时间节点:
- 2023年1月1日:法规正式生效;
- 2024年1月1日前:中介服务平台需完成合规整改;
- 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许可证申请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