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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经常项目征求意见稿十条:A 类企业拟可免报贸易信贷报告

外汇局经常项目征求意见稿十条:A 类企业拟可免报贸易信贷报告 跨境通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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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做跨境电商的老板和财务,看到“9 项便利化”先别急着开会。这是征求意见稿:外汇局 11 月 2 日起公开征求意见,12 月 1 日截止,每条都还是拟议。文件正文是十条,起草说明把它分成 5 项拓场景+

外汇局发布跨境贸易便利化征求意见稿:核心要点与影响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6年11月2日发布《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12月1日。文件正文共十条,起草说明将其归纳为“5项拓展场景、4项降低成本、1项加强监管”。需特别注意,本次征求意见稿未对9610、9710、9810三类跨境电商出口监管代码进行扩围。以下按条文顺序逐条解析,明确政策落地主体。

一、政策性质与适用范围界定

本文件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索引号000014453-2026-00817,最终条款以正式发布稿为准。与10月24日发布的侧重跨境投融资及资金用途的文件不同,本次征求意见稿聚焦经常项目下的货款收付,主要惠及外贸企业、市场采购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及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群体。

虽然主体属于经常项目管理,但第八条涉及保险机构账户在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间的划转,属个别跨项目条款。核心判据在于资金性质:货款属经常项目,本金属资本项目。

二、明确施行日期的两项关键改革

1. 推广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便利化业务

条文内容: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并与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融合实施。配套执行附件1《便利化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亮点:由平台推荐、且该平台已代理或代办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的企业,参与便利化业务的年限要求可缩短。三要素包括:平台推荐、平台代办满两年、被推荐对象为企业。

影响主体:已开展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及其主办银行。

2. 调整贸易信贷报告管理模式

条文内容:自2027年6月1日起,支持企业自主选择“逐笔报告”或“报送余额”模式。符合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A类企业拟免于报送,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公告。非A类企业仍需履行报告义务,可在两种模式中二选一。

影响主体:名录内A类企业(需核实身份,等待免报细则)及其他有贸易信贷报告义务的企业。

注意:上述2027年的时间点为征求意见稿拟定时间,正式发布前仍有修改可能,企业当前申报节奏暂不需调整。

三、业务扩围与门槛调整

3. 支付机构服务范围扩至新业态

条文内容:支付机构服务范围由电子商务扩展至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交易信息采集及真实性审核等前置义务不变,仍需向注册地外汇分局办理登记。

主体/贸易方式 本次是否扩围
跨境电商卖家(9610、9710、9810) 未扩围(原已在范围内)
市场采购贸易(1039等) 本次扩围对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本次扩围对象

影响主体:支付机构,以及通过支付机构收款的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服主体。

4. 个人外汇代办范围扩大

条文内容:个人外汇代办范围由购结汇扩展至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外币现钞等。近亲属范围明确为8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无法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可用承诺函替代;委托非近亲属代办需在委托书中说明必要性。

影响主体:需由他人代为办理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个人。

5. 经营性租赁准入条件变更

条文内容:取消承租方外汇收入规模的准入限制,新增条件为“承租方须为已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实质是将门槛从“收入规模”调整为“是否参与便利化业务”。

影响主体:从事跨境设备租赁并希望通过经营性租赁结算的企业。

四、特定领域的外汇管理优化

6. 边境贸易轧差结算推广

条文内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9个省区可开展边境贸易轧差结算。限定条件包括:主体须为已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交易对手须为毗邻国家的同一境外主体;业务仅限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影响主体:上述9省区内从事毗邻国家边境贸易的企业。

7-9. 保险与赛事用汇管理

  • 第七条:允许跨境再保险业务外汇收支轧差结算。影响主体:保险机构。
  • 第八条:明确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在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及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五类账户间的划转范围。影响主体:保险机构。
  • 第九条:规范国际赛事用汇管理。影响主体:赛事主办及承办单位。

注:上述三条与普通货物贸易卖家关联度较低,了解边界即可。

五、监管要求与文件清理

10. 加强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

条文内容:银行需落实展业责任,加强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对异常交易进行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及报告。

核心提示:便利化不等于免审。企业仍需完备相关材料,配合银行审核。

影响主体:所有在银行办理收付汇业务的企业。

附件2:现行文件清理

附件2列明了予以删除或修改的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体现了政策“做加法”同时也“做减法”的思路。具体删改明细以正式发布稿为准。

六、意见反馈渠道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1日:

  • 电子邮件:current@mail.safe.gov.cn
  • 信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邮编100033)
  • 传真:010-68402380

本文旨在整理政策信息,不构成法律或外汇业务建议。具体操作请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稿及经办银行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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