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关于支付服务、电子货币发行及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法规已在《官方公报》公布并正式生效。新规对最低自有资金要求进行了上调:发票机构从550万土耳其里拉提高至700万土耳其里拉,电子货币机构从2500万土耳其里拉提高至4100万土耳其里拉。
根据最新法规,各类机构最低自有资金调整如下:
- 发票机构:从550万土耳其里拉提高至700万土耳其里拉;
- 支付机构:从900万土耳其里拉提高至1500万土耳其里拉;
- 电子货币机构:从2500万土耳其里拉提高至4100万土耳其里拉。
该规定自2023年1月30日起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