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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外汇便利化政策指引【四、推进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

北京地区外汇便利化政策指引【四、推进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 智汇大叔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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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四、推进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

【跨国公司制度集成】

42.支持跨国公司成员企业之间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1)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规定经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备案后,可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备案后,可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业务。

(2)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外汇局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参与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业务的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在所集中额度内的,合作银行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

(3)跨国公司通过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4)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在成员企业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5)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6)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7)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8)参与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业务,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内成员企业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9)参与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业务,允许有实际外汇支付需求的境内成员企业,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用其他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用于经常项下跨境对外支付,还款币种可协商确定(优先使用同币种还款),汇率应根据市场合理公允价格协商确定。

(10)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可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

(11)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条件的,可适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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