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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外汇便利化政策指引【三、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

北京地区外汇便利化政策指引【三、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 智汇大叔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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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三、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

(一)提升境内机构跨境融资便利化

【外债登记】31.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32.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辖内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一站式在银行办理跨境融资账户开立、提款、还本付息、关户等。

【绿色外债】33.便利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专项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减少相关外债额度占用。

【外债账户】34.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

【外债模式调整】35.允许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币种要求】36.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和提款币种可以不一致,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外债便利化业务】37.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 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2000 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38.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提升境内机构境外放款便利化

【境外放款管理】39.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境内非金融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提供资金跨境融通,在放款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及收付。

(三)提升境内企业境外金融市场融资便利化

【便利境外上市登记】40.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时限由境外发行活动结束之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放宽至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 30个工作日内;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变更登记时限由完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放宽至 30 个工作日内。

【便利企业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41.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便利上市主体在境内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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