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专利商标局(INPI)上诉机构近期针对万事达卡及约翰迪尔公司的三项专利申请出具技术意见,均建议维持原驳回决定。其中两项涉及“非发明客体”认定:万事达卡的支付交易过滤系统被认定为商业金融方法;约翰迪尔的农机能耗显示被认定为信息呈现。第三项约翰迪尔的机器故障排除流程虽通过客体适格性审查,但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上述案例表明,审查员对技术贡献的认定直接决定方案是否构成发明及是否显而易见。申请人需明确区分客体适格性与创造性审查标准,并精准阐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巴西专利审查法律框架与上诉程序要点
巴西《工业产权法》第10条列举了不被视为发明的客体,包括商业和金融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及信息呈现等。第13条则规定了创造性判断标准,即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得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INPI/DIRPA第16/2024号令及第169/2016号决议发布的审查指南,可专利性审查遵循特定逻辑:首先判断是否属于法定排除客体,再评估技术性要求(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最后进行创造性判断。对于仅以信息内容为特征的方案(含GUI信息层面),应按信息呈现处理。创造性审查采用“问题—解决方案”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区别特征及客观技术问题、评估显而易见性。
依据INPI第10/2024号条例,上诉程序实行两阶段制。上诉人可在最终技术报告形成前对初步审查意见作出答复。需注意,上诉阶段的修改必须针对审查指出的问题,且仅限于缩小保护范围,不得重新构造申请内容。
万事达卡案:电子化商业方法的客体适格性认定
万事达卡申请“用于卡关联过滤的方法和系统”,因涉及第10条第III项所述商业和金融方法被驳回。申请人主张该方案包含分布式支付基础设施内的数据处理机制,依赖网络设备且无法由人脑完成,具有技术性。
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仅罗列了商业规则的执行步骤,未揭示数据处理的实质性技术手段。服务器、数据库等硬件仅按常规方式运行,未体现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特殊技术贡献。“交易处理规则”本质上仍属于商业范畴。此外,专利保护的是技术特征和步骤,而非应用带来的优势或效果。关于隐私保护的论点也未获支持,因为权利要求仅提及脱敏操作和设备存在,未限定具体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单纯证明“方案依赖电子基础设施”不足以回应缺乏技术贡献的质疑。
约翰迪尔案I:人机交互界面与信息呈现的界限
约翰迪尔申请涉及农业机械能耗显示系统,旨在通过可视化界面展示子系统能耗数据。尽管权利要求结合了机器测量过程,但仍被依据第10条第VI项认定为信息呈现。
审查认为,权利要求特征部分限定的显示区域、视觉标记及用户选择功能,本质上仍属于信息布置与呈现。即便交互有助于操作员理解机器状况,若未明确限定界面与机器运行之间的功能性控制关系,仅凭底层数据的技术性质无法确立整体方案的技术性。申请人需具体说明交互如何改变系统运行,而非仅调整权利要求中“其特征在于”前后的文字位置。
约翰迪尔案II:具备技术性但缺乏创造性的诊断流程
约翰迪尔另一项申请涉及移动式农机故障排除流程,通过多设备协同引导操作员逐步解决问题。该案虽被认可具有技术问题和效果,但因相对于对比文件D1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审查员运用“问题—解决方案”法分析认为,D1已公开故障诊断及建议生成机制。本申请的结构化调取、顺序执行及跨设备转移流程,被视为D1现有链条的可预测延伸,未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特别是跨设备继续执行指令的功能,在D1已提及便携设备通信的基础上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
此案提示,在应对创造性驳回时,不能仅罗列对比文件未公开的特征,而应深入论证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何不会结合这些特征,以及该组合是否解决了特定的客观技术问题。概括技术贡献时应基于权利要求实际限定,避免过度抽象导致论证失效。
总结与实务启示
综合上述案例,巴西专利审查呈现出以下趋势:
- 严格区分客体与创造性:商业方法电子化不等于技术方案;机器相关显示不等于技术控制;诊断流程有实用性不代表具备创造性。
- 强化技术效果论证:申请人必须在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产生技术效果的具体特征,并解释其与效果的因果联系,避免空谈优势。
- 规范创造性答辩:运用“问题—解决方案”法时,应准确界定客观技术问题,避免将解决方案写入问题描述,并充分论证现有技术缺乏结合动机。
- 审慎修改权利要求:上诉阶段的修改应聚焦于解决审查指出的实质缺陷,形式上的调整若无实质技术贡献支撑,难以克服驳回理由。
计算机实施发明的授权关键在于证明现有部件实现了特定技术操作,或人机交互具备明确的技术功能。申请人应确保审查意见准确评价了这些功能,并提供充分的说明书支持。
作者:Rob Rodrigues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