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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办法征求意见,企业如何应对调查与处罚

商务部就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办法征求意见,企业如何应对调查与处罚 贸法通
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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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一条,旨在细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证据收集、物项鉴别及处罚执行等执法程序。意见反馈截止至2026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已确立相关监管措施。本次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措施实施细节、调查材料向案件证据的转化机制,以及企业主动报告、补救措施和合规运行对处罚裁量的影响。企业能否完整说明交易物项属性、实际流向、审查过程及补救经过,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与处罚结果。

一、监督检查阶段的证据管理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可针对不特定对象开展日常检查,也可基于线索或专项行动对特定对象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明确,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或立案前核查中依法取得的证据,以及经审查的其他机关或刑事案件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企业在立案前提供的业务说明、技术文件等,可能直接成为后续定案依据。

企业应在接到检查要求时,迅速组织多部门核实交易情况,统一商品名称、内部型号、报关品名及技术名称的对应关系,确保技术参数、交易主体、数量金额与运输记录一致。针对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定,企业需重点管理邮件、业务系统记录、客户沟通及内部审批资料,保留数据来源、时间及背景,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保全记录,暂停例行清理。

在物项鉴别方面(草案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企业应准备与涉案批次一致的规格书、图纸、检测记录及配置说明。对于多版本或可选配置设备,仅提交通用宣传手册难以准确说明实际性能,需提供具体技术文档以配合采样和检验检测。

二、主动报告的处罚裁量安排

草案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十一类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包括在立案调查前自主发现违法情形,并在三个月内向商务部书面详细报告。企业需重点关注“自主发现时间”、“报告时间”及“报告详尽度”,形成有材料支持的报告,并持续补充核查进展。

需注意,草案中的从轻条件应与《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即停止出口、立即报告”义务区分落实。若涉及最终用户变更或证件造假等法定情形,企业必须优先履行立即报告义务。此外,若物品尚未出境或能及时追回且未造成严重危害,亦可争取从轻处罚。企业应立即核实货物状态,采取停止交付或追回措施,并保存相关沟通记录。

良好的合规机制运行也是从轻考量因素。企业需通过实际运行记录证明机制的有效性,如物项分类的技术复核、最终用户资料的定期更新、异常订单的处理及整改升级流程。仅有制度文件而无执行记录,难以被认定为合规运行良好。反之,若在监管谈话或警示后仍继续违法,将面临从重处罚。

三、调查应对的准备工作

关于违法所得计算(草案第四十五条),原则上按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应收账款及未完成兑付票证也计入收入。若企业未能提供真实完整凭证,商务部可采用其他合理数据核定。因此,财务部门需确保收入与支出凭证准确对应涉案交易,明确成本分配依据。

在配合调查过程中,企业应行使程序权利。询问笔录需当场核对,员工应确认内容是否准确区分亲历、听闻及推测,并保留必要的限定条件。现场检查及查封扣押需遵循法定程序,企业指定人员应接收并留存监督检查通知书、决定书及清单,核对物项信息与期限。

期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决定通常在立案后六个月内作出,复杂案件可延长。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建议企业提前准备关于物项属性、交易事实、主观过错及从轻情节的材料,以便及时响应。

企业可先行自查:历史交易资料是否完整可调取?异常发现后是否有专人负责暂停交易并组织核查?技术、业务与财务人员能否协同说明同一笔交易?结合征求意见稿完善内部调查与应对程序,将合规要求落实到具体岗位与记录中。

作者:施沈畅,协力律师事务所,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海关、国际贸易

(来源:国际贸易合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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