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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2 日起海南岛内销售也参照加工增值政策:增值过了 30%,还有三种情形不免进口关税

11 月 2 日起海南岛内销售也参照加工增值政策:增值过了 30%,还有三种情形不免进口关税 报关易点通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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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客户咨询“海南岛内销售能免除哪项税费”的问题,行业内常存在将“免关税”误读为“三税全免”,或将适用条件由“七项”简化为“四项”的误区。2026年11月2日印发的《琼财税〔2026〕986号》(以下简称“986号文”),作为海南省财政厅、发改委、商务厅联合发布的执行口径文件,对海关总署2025年第158号公告(以下简称“158号公告”中关于“一线”进境和“二线”出岛的监管细节进行了补充。企业需重点关注该文件中关于不予免税情形的规定。

首先需明确两份核心文件的定位差异:10月29日公布的《商自贸发〔2026〕187号》侧重产业政策导向,界定“允许在海南开展的业务范围”;而11月2日发布的986号文则聚焦实操层面,明确“货物流转路径及税费计算规则”。对于仅考虑在海南设立主体的企业,参考187号文即可;而对于已有保税货物在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或仓库,以及已有产线运行的企业,986号文具备更高的实操指导意义。

政策文件性质与适用范围

986号文系省级三部门面向省直单位及市县相关部门发布的执行分工通知,文号琼财税〔2026〕986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上位依据为“发改办区域〔2026〕754号”,并参照适用海关总署158号公告。该通知以2025年12月18日封关运作为起算点,内容涵盖组织保障与风险防控,不直接增设企业申报义务。

该文件的核心口径聚焦于三点:参照加工增值政策文件要求、加工增值率需达到或超过30%、免征进口关税。

“一线”进境:核心门槛在于货物状态是否改变

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及保税仓库且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货物。判定能否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在于货物进入自贸港其他区域前未发生流转,且未经过加工、检测、维修、混兑等任何改变货物状态的处理。

此处列举为开放性表述,“等”字意味着除列明的五类情形外,其他改变货物状态的行为同样不适用此简易流程。若货物经过上述处理,须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管理,而非另行设定规则。

对于未改变状态的货物,进入自贸港其他区域时,参照封关政策文件中关于“一线”进口的要求执行,而非一般贸易模式。此外,若此前已完成检疫、检验及许可证件核验,不再重复实施相关措施。需注意,这一便利措施仅适用于“一线”货物,不适用于“二线”出岛货物。

“二线”出岛:严格遵循“七项条件”

享受加工增值30%以上免关税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七个条件。前四条判定企业资格,后三条判定货物属性,缺一不可。

前四条:认定“鼓励类产业企业”资格(依据158号公告第三条)
①
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产业项目并进行生产加工
②
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
③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④
在海南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后三条:判定货物及交易情形
⑤
含有进口料件
⑥
加工增值率达到或超过30%
⑦
在岛内销售

关键要点解析:

  • 目录版本:必须依据2024年版目录,产业项目不符则后续条件无需再议。
  • 备案关联:平台备案(条件④)是享受政策的前置必要步骤,并非独立于其他条件之外的额外手续。
  • 料件要求:不含进口料件的货物不在政策覆盖范围内。
  • 增值核算:具体计算公式依据158号公告第四条,涉及内销价格、进口及境内采购料件价格的计价方式。实际认定以海关核算为准。
  • 免税范围: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仍须照章征收。所谓“岛内销售免税”说法不准确,绝非三税全免。

增值超30%仍不免税的三种排除情形

加工增值率达到30%仅为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根据158号公告第十一条及986号文参照执行的要求,以下三种情形即使增值达标,亦不得免征进口关税:

(一)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以及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但加征关税已获得排除的除外)。

注意例外条款:若加征关税已获得排除,则不构成障碍。这是企业应对贸易摩擦风险的重要突破口,切勿忽略。

(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此类微小加工的认定主体为海南省商务厅会同省内相关单位,企业不可自行判定。这也是报关实务中极易出现争议的领域。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此为兜底条款。企业在操作时需特别警惕涉配额、涉贸易救济以及试图通过简单贴标、换包装凑增值的业务模式,此类操作即便账面增值率达标,也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首次享惠备案流程及报关确认编号

企业首次申请享受该政策,需严格按照15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五步流程进行备案,完成即视为落实了前述“七项条件”中的第四条备案要求。

步骤
办理主体及内容
①
企业向海南省商务厅指定单位提交申请
②
市县相关部门进行初核
③
报省商务厅会同省内相关单位审核同意
④
经海口海关评估,确认符合海关监管条件
⑤
通过海南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海关备案

后续操作提示:备案完成后,每次内销申报时,若加工增值达标,海关系统将自动生成“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企业需凭此编号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若无法获取编号,应检查增值核算准确性及备案状态。备案信息具体内容依158号公告第七条列明,申请材料以受理单位当期要求为准。备案为前置条件,串行审批,任一环节未通过均无法进入下一环节。

政策边界与常见误区澄清

第一,关于“岛内销售”的政策适用性。986号文措辞为“参照……适用加工增值政策文件要求”,而158号公告原文适用情形为“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虽然已有首单岛内销售免关税案例办结,但这属于个案事实,文件本身未对“岛内销售”是否完全等同于“二线出岛”做出明文解释。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向主管海关确认具体适用口径。

第二,税收制度区分。岛内销售货物物理位置未离开海南,不属于出口。免关税属于进口环节优惠政策,与出口退税等制度分属不同体系,不可混淆。

第三,个案不代表普遍规律。已报道的首单案例为特定药品,货值53.95万元,减免关税2356元。行业内虽有大额业务发生,但每个企业的货物属性、加工工艺及合规情况各异,切勿简单套用个案经验。

建议拥有保税货物在海南的企业,由专业人员对照“七项条件”及“三项排除情形”进行严格复核,确保合规享惠。

本文依据《琼财税〔2026〕986号》及海关总署2025年第158号公告整理,具体执行请以主管海关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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