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引言
2025年6月,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布2025年第14号公告,明确符合附表要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不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紧随其后,海关总署发布 SN/T 5937-2025《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具体阐述了怎么抽样、怎么检测、怎么判定、什么情形转固废鉴别。
标准简介与依据
SN/T 5937-2025 归口海关总署,由宁波、天津、广州、青岛、杭州、石家庄海关共同参与起草。其核心任务是判断到港的再生黑粉是否为“合格再生原料”,而非固体废物。
进口环节管理:涵盖现场表观检查、取样、制样、实验室检测及结果处置全流程;
贸易品质协议:国标 GB/T 45203-2024 中未列入公告附表的指标,企业可自行约定,不做限制;
政策依据:六部门2025年第14号公告 + GB/T 45203-2024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2号公告)。
两类黑粉的具体标准
标准将再生黑粉分为两类,各项指标严禁混用:
含镍/钴类
表观:黑/灰黑粉、无刺激味、无可见夹杂物
主量元素:Ni+Co ≥25%,Li ≥3.50%
控杂元素:P ≤0.80%
水溶性氟:≤0.40%
摩尔比:Li:(Ni+Co+Mn)=0.95~1.10
重金属杂质:Zn≤0.10%;Pb/Cd/Cr/As各≤0.01%
粒度:60目(0.25mm)筛上物 ≤1.0%
磷酸铁锂类
表观:黑/灰黑粉、无刺激味、无可见夹杂物
主量元素:Fe ≥18%,P ≥10%,Li ≥2.00%
控杂元素:Ni+Co ≤1.00%
水溶性氟:≤0.10%
摩尔比:Li:P 与 Li:Fe 均 0.95~1.10
重金属杂质:Zn≤0.10%;Pb/Cd/Cr/As各≤0.01%
粒度:60目(0.25mm)筛上物 ≤1.0%
关务申报与装运注意事项
商品编号:3824999996(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包装要求:禁止散装。必须采用集装袋(吨袋)+ 内衬聚乙烯薄膜袋双层包装并封口;
混装禁令:不得与其他种类再生原料或货物混装;不同类别黑粉可同箱运输,但须独立包装、分类放置;
申报规范:实行“一单一类”,同一报关单下不准许申报不同种类的进口再生原料;申报要素须注明黑粉类别,确保箱号、封识号与单证一致。
现场查验流程解析
单元划分:以一个集装箱、车皮或船舱为一个查验单元。
抽包比例:每单元随机抽包不少于20%;整批货物≥10袋时按比例抽取,不足10袋则全抽。
表观检验:开袋查看整体情况,再钎取1~2袋检查内部——重点观察颜色、气味及夹杂物(如隔膜、极片、金属残片、污泥、废塑料、废织物等)。
取样动作规范:
每袋按对角线取顶、中、底3点;
使用φ20±2mm样钎,插至料层3/4深度,旋转180°后抽出;
整批取样量不少于 5kg,即时封入洁净样品袋。
制样要求:混匀后采用四分法缩分,每份≥2kg,分别作为检测样和留样。
安全防护:查验人员需佩戴防护手套、护目镜、防尘口罩;若发现安全威胁立即停止检验。
实验室检测与判定原则
粒度 → GB/T 45203-2024 附录I
主元素 → 优先采用 ICP-OES(附录A),若不符再用 YS/T 1342 系列复核;P、Fe 分别使用附录B、C
杂质元素 → 附录A
水溶氟 → 附录D
摩尔比 → 附录H
数据修约 → 按 GB/T 8170 执行,修约位数与表1极限值一致后再进行比对
判定原则:执行极其刚性的判定标准:布控指令涉及的项目中,任一项不达标即判定整批不合格,并予以退运。
疑似固废鉴别情形
若现场发现以下三种情形,立刻启动《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1. 有明显刺激性气味
2. 存在大量可见夹杂物
3. 表观特征严重不符
实验室检测出现以下情形同样转入鉴别程序(不限于):
1. Zn/Pb/Cr/Cd/As 任一含量超限值 2倍及以上
2. 水溶氟含量超限值 2倍及以上
3. 含镍钴类:Ni+Co 与 Li 同时低于限值 50%
4. LFP类:Fe、P、Li 同时低于限值 50%
真实案例:2026年初天津新港海关查获一票410吨“镍钴锂锰再生黑粉”,因铅、镉、铬含量超限值2倍,经鉴别属固体废物,已依法退运。
事前合规自检清单
建议进口前让国外供应商先自查,可规避80%的到港风险:
1. 出厂报告覆盖全项:尤其关注摩尔比、水溶氟、重金属杂质这三项易被忽略的指标;
2. 包装双层封口:确保吨袋+PE内膜包装,标识齐全(厂名/品名/类别/批号/净重);
3. 同类独立包装:严禁混类、散装,装箱前拍照留档;
4. 单证三方一致:确保提单、箱单、报关单、实物标签的类别与箱号完全对齐;
5. 发运前预检:可委托第三方按 SN/T 5937-2025 方法进行模拟检测;
6. 合同明确责任:在贸易合同中明确“到港不合格退运责任归属发货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