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支持研发中心及技术开发区的研发项目,相关折扣、豁免及激励金额已重新调整。
调整后,在研发技术中心企业及技术开发区内,基于年度申报表享受减免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土耳其里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将该金额的3%转入资产负债表临时账户。该转入义务每年上限为1亿土耳其里拉。
《官方公报》发布的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根据2008年2月28日第5746号《关于支持研究、开发和设计活动法》第三条第十四款:基于年度申报表享受的减免金额达到或超过2,000,000土耳其里拉,按此金额3%的比例转入资产负债表临时账户,每年转入限额为100,000,000土耳其里拉。
(2)根据2001年6月26日第4691号《技术开发区法》附加第三条:基于年度申报表豁免的收益金额达到或超过2,000,000土耳其里拉,按此金额3%的比例转入资产负债表临时账户,每年转入限额为100,000,000土耳其里拉。
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