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统一,1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明确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标志着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
从“区域统一”迈向“全国统一”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遵循“省内统一”到“区域统一”再到“全国统一”的路径,循序渐进推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2025年初,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各大区域已先后联合发布区域性裁量基准。
在此基础上,新版《裁量基准》对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及具体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这一举措旨在使违法行为划分更合理、裁量因素设置更科学、尺度把握更精确,从而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确定性。
发布“轻微不罚”清单,保障纳税人权益
公告同步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从裁量基准中归纳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必须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决定,切实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统一裁量基准是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加强制度落实、培训解读及宣传辅导,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以提升执法效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适用《裁量基准》。
(一)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附件2)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二)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裁量基准》与后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为准。税务总局将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修改更新《裁量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1.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xls
2. 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wps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9月28日
附件内容节选
附件1: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实务常见情形节选】
附件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来源:税筹学堂,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整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