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有"章",过罚相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对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系统性规定。这不仅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也与反垄断执法的规范化、可预期性息息相关。
一、效力"升格":从规范性文件到部门规章
《规定》在现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将裁量规则从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制度刚性和权威性显著提升。同时,《规定》明确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主要内容以及调整适用等要求,进一步提升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值得关注的是,据总局答记者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反垄断等属于总局执法事权的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则是制定本地区裁量基准的主责机关。这意味着反垄断领域的处罚裁量将继续保持全国"一把尺子"。
二、阶次"细分":五个裁量阶次,宽严相济
《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并对各阶次适用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宽"的一面:增加"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作为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让"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有更清晰的制度支撑;
"严"的一面:明确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纳入从重处罚情形。
同时,针对实践中减轻、从轻情形容易混同、执法人员"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规定》对二者作了区分设定,确保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三、标准"统一":破解"同案不同罚"
《规定》系统总结各地执法实践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常见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直指基层"同案不同罚"、裁量随意的痛点,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操作指引,也为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综合裁量:防止"机械执法"
针对当事人同时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复杂情况,《规定》明确综合裁量原则,要求执法人员评估各项情形在违法行为中的影响程度,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阶次和处罚种类及相应数额,切实防范裁量随意化与"机械执法"。
五、反垄断观察
事实上,反垄断领域的裁量规范化早已先行一步。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即印发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这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首部裁量权基准。实践中,该基准已发挥作用——例如2026年5月立讯精密收购闻泰科技相关资产未依法申报案中,总局综合考虑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及企业主动完善合规制度等因素,从轻处罚90万元。
此次《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织密市场监管全领域的裁量规则体系,与反垄断专项裁量基准形成"一般规则+专项基准"的衔接格局,为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
执法有据,裁量有方。后续《规定》全文及配套裁量基准动态,本号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