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比特币的上涨,加密货币再次成为科技和金融界最受关注的领域之一。正如全世界一样,我国也在不断出台有关加密货币和加密资产使用的新规定。
公共监管、会计和审计准则委员会通过官方公报发布的委员会决定中,发布了针对大中型企业财务报告标准中关于加密资产的变更内容。
与加密资产相关的变更包括在个别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项下增加“数字资产”和“加密资产”的定义。
另一项修订涉及加密资产的会计处理。此次修订为加密资产的会计处理铺平了道路。符合以下所有特征的加密资产将适用加密资产的会计处理:
- 只要不属于其他章节的范围,即符合第14.2条所定义的非有形固定资产的定义;
- 未能为其持有人提供对基础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的可执行权利或索赔;
- 在基于区块链或类似技术构建的分布式账本上创建或发现的;
- 通过加密技术保障并保护;
- 可互换;
- 由报告主体或报告主体的关联方创建但未发行的。
还需要就加密资产作出以下说明
- 加密货币资产名称;
- 成本价格及其确定方式;
- 如果可可靠地计量,则为公允价值;
- 持有的加密资产数量;
- 用于确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加密货币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输入值,以及所确定的重大假设;
- 对于无法可靠地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加密货币资产,说明无法进行该可靠计量的原因;
- 与添加和处置相关的已执行活动的性质;
- 对于受销售限制加密资产,以下补充信息:
- 如果可可靠地计量,则为公允价值;
- 限制的性质及剩余期限;
- 可能导致限制过期的情形。
- 此外,应以以下方式披露加密货币自上一会计年度期初余额至本期期末余额之间发生的交易对账信息,并按所采用的每种计量基础分别列示:
- 按成本计量的加密货币的取得成本;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加密货币在期初和期末的价值;
- 增加与处置;
- 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加密货币,在本报告期间内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
- 基于单个加密货币单位,计入当期损益的收益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