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拆解担保制度解释丨第66条
【保理、应收账款质押与债权转让的竞存规则】
第六十六条 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以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后,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履行应收账款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66条位于解释的“非典型担保”部分(第63—70条),与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让与担保、保证金账户并列,一次解决两个问题:同一笔应收账款上保理、质押、债权转让三种交易形态撞车时谁优先,以及有追索权保理该怎么打官司。它把《民法典》第768条针对“多重保理”的顺位规则,以“参照”方式扩张到保理、应收账款质押与债权转让三者之间。
体系上,本条向上承接《民法典》第768条(同一应收账款多个保理合同的清偿顺序),向左衔接本解释第61条(应收账款质押的真实性与债务人确认)、第54条(未登记不得对抗),向下开启第68—70条对非典型担保的承认路径。共通的法理是:凡具有融资担保功能的交易,都按“公示先后定顺位”,而不按“谁先通知债务人”的普通债权让与逻辑处理。
理解本条的关键,是先承认一个定性: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是应收账款的让与担保。账款名义上转让给保理人,目的在于担保保理融资款本息的回收;保理人并不终局享有账款的经济利益,超额部分还要返还。定性一旦确定,三重后果随之而来:①竞存时按登记定顺位;②诉讼上可以“两头告”;③债权人回款或回购后,账款“回归”债权人,其可直接向债务人求偿。实务中争得最多的,恰恰是“为什么可以两头告”——答案不在程序法,而在这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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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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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 第66条的规范构造
📌 小贴士:定性决定路径。把有追索权保理当成“附回购的债权买卖”,在债权人破产时就会去主张取回权;正确做法是按让与担保处理,主张别除权(就账款优先受偿)。反过来,把无追索权保理当成担保,则会错误地要求债权人回购。判断标准不是合同名称、也不是有没有“回购”二字,而是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信用风险:保理人可向债权人追索的,是有追索权;只能找债务人的,是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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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第66条与相邻条文的适用边界
来源:薛律笔记2.0 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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