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
如何正确标注食品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
食品标签标示是生产经营企业关注的重点,其中复合配料的标示规则较为复杂。本文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问答及实施指南对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方式进行了梳理总结,并提供相应示例。
1. 复合配料的定义
根据GB 7718,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组成的配料称为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2. 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及示例
- 有标准且添加量大于25%:应标示复合配料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注明原始配料。按加入量递减排列,加入量不超过总量2%的可例外。
- 有标准且添加量小于25%:无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 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符合GB2760规定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无需标示;起工艺作用的,需标注并在括号内注明通用名称。
- 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必须标示复合配料名称及其原始配料,排列顺序参照上述规则。
- 原始配料与食品其他配料相同的情况:可以保持原样标示,也可合并按总量排序标示。
- 多级复合配料:通常展开一层即可,若某层复合配料含量超过25%且无相应标准,建议进一步展开。
3. 配料表中可能涉及复合配料的其他情况
- 食用香精香料:可标示具体名称,也可简写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或“食用香精香料”。
- 复合香辛料:当添加量超过2%时应按照复合配料标示;如未超过2%,可统一标示为“香辛料”或“复合香辛料”。
- 果脯蜜饯类:如果总量不超过10%,可在配料中标明具体种类,也可统称为“果脯”或“蜜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