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前面也说,企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实务中,一说到劳务费发票,企业和提供劳务的个人都很惆怅。个人不开具发票,企业没法税前扣除,而个人之所以不愿意开具发票的原因一是嫌麻烦,二是不想缴纳增值税。
这里小编也借此给大家说下企业和个人可以节税的几个方案:
1、成立个体户
成立个体户有时企业会对个人支付较高昂的劳务费,例如咨询费、设计费等,对于长期合作的,企业可以协助对方成立个体户,并申请核定征收,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同时企业也不用代扣个税,对双方都更有利。
在有税收优惠政策地新办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个体户核定征收后税率低,个税额定在0.3%-1.5%不等,增值税普票1%,专票1%或3%,附加税0.06%。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户核定征收的年开票额有一定限制,一般不超过450万。根据企业支付情况选择合适的个体户进行注册核定。
2、通过园区开具发票
通过园区开具发票,不需要个人到场,园区工作人员可以代替个人凭借合同、流水等资料去税务机关代开发。而且通过园区代开的发票可以享受到个税核定征收政策,一般按照个人经营所得进行核定个税在0.5%-1.5%左右,增值税1%、附加税0.06%。
3、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处理
企业在劳务用工时,如果有大量零星人员,且无法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
比如社交电商、微商、电商等行业就是通过“裂变”利用用户自身流量进行多级分销传播!
这个时候,可以通过像灵活用工平台解决,间接与个人建立劳务关系,这样,企业可以取得灵工平台开具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同时,也无需个人再去代开发票,灵活用工平台还会为个人代扣代缴个税,可谓一举三得。
灵活用工方案类似一个支付方,既能解决“公转私”问题,还能解决税务问题,能给企业提供发票以及给个人报个税,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有不同的方案解决。
误区二: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
纠正:
1、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3%-45%的个税税率。
2、如果自然人是通过园区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完结会直接完税,不会计入年底汇算清缴。前面也给大家说了园区代开发票可以节税的方案。
误区三: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需要先计算收入额,再按照税率20%预扣个税。
误区四: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申报个税。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误区五:支付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的,每次都可以减去800元或者20%扣除。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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