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近似理由被商标局驳回,有时候近似的商标不止一件,在提交答辩书时,我们应该针对引证商标分别进行分析。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与2个引证商标近似,因此需要律师逐个分析做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81370296号“江南小伙”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以汉字“江南小伙”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单独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3在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81370296号“江南小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江南小伙”商标因与3件商标近似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在答辩书中摆清事实,将申请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引证商标进行详细分析比对,最终成功让申请商标予以过审。商标一旦被驳回,若企业不进行复审,则意味着该商标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企业可能被迫更换品牌名称,导致前期投入的广告、包装、市场推广等成本付诸东流。而通过复审,企业可以据理力争,证明商标的合法性,避免因驳回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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