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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 5G 专利在 UPC 被部分撤销

华为 5G 专利在 UPC 被部分撤销 谁都能做的涉外专利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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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UPC 曼海姆分院撤销华为 EP 3 667 981 的 9 项权利要求:优先权未能成立,5G 标准早期版本成了现有技术。拆解判决逻辑,以及中国申请人该记住的两件事。
判例解读 · UPC 曼海姆

华为一件 5G 专利在 UPC 被部分撤销:
杀死它的,是它据以维权的标准


2026 年 10 月 20 日,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对 Huawei v HMD Global 作出判决:独立权利要求 1、5、9、10 与从属权利要求 2、3、6、7、8(共 9 项)被撤销;侵权之诉随之驳回,费用由专利权人承担。判决 10 月 23 日公布。

这件案子值得写,不是因为「华为在欧洲输了一场」——SEP 诉讼有输有赢,本身不稀奇。稀奇的是输的方式:法院没有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先进,也没有触及创造性;它只认定了一件事——权 1、5 所保护的主题,不能享有 2017 年 8 月 11 日那件中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86)。新颖性基准日于是从 2017-08-11 后移到 2018-08-10。而在这 12 个月里,3GPP 恰好公开了本案所涉标准的早期版本;华为主张侵权时用来做特征比对的,则是同一套规范的后续版本(§104–105)。杀死这件专利的,不是它拿来维权的那一版,而是同一套规范里更早的那一版。

一句话

自己据以维权的那套标准,成了杀死自己专利的现有技术。


01 先把判决读准:撤了哪些,留下哪些

项目
内容
案号
UPC_CFI_481/2025(侵权之诉 + 撤销反诉)
法院
UPC 一审法院 · 曼海姆地方分院(审判长 Tochtermann,报告法官 Böttcher,法律法官 Schober,技术法官 Augarde)
判决日
2026-10-20(2026-10-23 公布;口审 2026-09-08)
涉案专利
EP 3 667 981 B1《用于确定反馈信息的方法、终端装置和网络装置》,2022-03-02 授权
申请日 / 优先权
2018-08-10(PCT/CN2018/100070)/CN 201710686826,2017-08-11
被撤销
权 1–3、5–10(攻击范围为独立权 1、5、9、10 及从属权 2、3、6、7、8,共 9 项)
未撤销
权 4、11、12(被告明确未提出撤销请求,法院未作实体判断)
侵权之诉
驳回,费用由专利权人承担
争议标的额
侵权之诉与撤销反诉各 300 万欧元

两个细节需要点出。

第一,被告的攻击范围值得注意:只对权 1–3、5–10 提出撤销请求,权 4、11、12 完全没碰(§24)。所以判决书上的结果是「部分撤销」——凡超出授权权 4 及独立权 11、12 主题的部分被撤销(§127),地域上限于该专利实际有效的法国与德国。

第二,「部分撤销」不等于「专利还有一半能用」。权 4 引用权 2 或 3;权 11(芯片)引用权 1–4;权 12(通信系统)引用权 5–8。而权 1、2、3、5–8 都已被撤销。引用链断在半空。需要说明的是:权 4、11、12 之所以「存活」,只是因为被告没有对它们提撤销请求,法院对它们的有效性没有作任何实体判断——「未审理」不等于「确认有效」。它们日后能否独立支撑主张、边界落到哪里,是本案没有回答的问题。对被告而言,把成本压在 9 项权项上、把引用链打断,目的已经达到。


9 项经实体审查被撤销;3 项仅因未被攻击而形式保留。权 9、10 已随权 1 撤销,权 11、12 未被撤销但回引基础已受损。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程序前提:这件专利原本做过 UPCA 第 83 条的「退出」(opt-out),2025 年 6 月 12 日撤回。撤回 opt-out 并不等于「回到 UPC 专属管辖」——依 Art. 83(1),过渡期(2023-06-01 起七年,可再延七年)内,传统欧洲专利的侵权与撤销之诉本来就既可以向 UPC 提起、也可以向国内法院提起;UPC 上诉法院在关于 Art. 83 管辖的裁定里,把这一时期的状态直接称为「并行管辖(parallel jurisdiction)」。所以撤回的真实效果,是让这件专利回到「未 opt-out 的传统 EP」的位置:UPC 能管,国内法院也仍然能管;只有过渡期届满之后,才是真正的专属。

对打算「先退出、观望再回」的专利权人,这段程序史里有个更硬的风险:Art. 83(4) 允许随时撤回 opt-out,但一旦已有人向国内法院提起了诉讼,就不得再撤回。也就是说,退出之后不是想回就能回——先在国内打完一轮,这扇门就关上了。本案是撤回之后在 UPC 打的侵权之诉,被告随之提出撤销反诉;这是「可以在这里起诉」,而不是「只能在这里起诉」。

02 真正的争点:那份「信息」有没有写进优先权文件

权 1(授权文本)的核心是确定 HARQ 反馈比特数,其中特征 1.1.4 要求:时间单元格式信息包括「一个配置周期内配置用于承载上行传输的时间单元数量,和/或一个配置周期内配置用于承载下行传输的时间单元数量」。

法院的路径是两步。

第一步,解释权项。判决要旨第一条写得很直白:除非有相反指引,应假定权项中的某个特征在权项教导内具有技术意义,并对该教导及其技术效果有所贡献。落到本案:如果「确定比特数所用的那份时间单元格式信息」不是特征 1.1.4 所说的那份,1.1.4 就成了摆设(§77)。两者必须绑在一起。

第二步,比对优先权文件。这才是战场。优先权文件 P4 是 CN 201710686826。按判决书的梳理,它有两处相关记载:

  • 第五方面
    (P4 说明书第 6/7 页):时间单元格式信息包括「时窗内」承载上行传输的时间单元的已配置数量和/或位置信息——限定词是「时窗」,不是「配置周期」。
  • 实施例 3
    (P4 第 37–38 页):确实写了以 5ms 或 10ms 为周期的上下行配置,还给出 K1 值示例。

看起来「周期」是有的。但法院不这么看:P4 没有直接、无歧义地公开「特征 1.1.4 所称的那份格式信息」就是「确定比特数所依据的配置信息」,最多只是「暗示」两者可以复用(§97)。还有第二刀——即便退一步按专利权人的读法,实施例 3 那份格式信息还须额外包含「将被动态配置的时间单元数量」(因为要支持灵活/动态 TDD),同样超出 P4 的公开范围(§100)。

判决要旨原文(Headnote 2)

When assessing the disclosure content of an (priority) application, hindsight must be avoided. It is not sufficient that the skilled person having the granted patent claim in mind might recognize elements of the granted patent claim in the priority application and assign them accordingly to features of the granted patent. On the contrary, the subject-matter of the granted patent claim must be 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 apparent from the content of the priority application, without prior knowledge of the granted patent claim.

中译:评估(优先权)申请的公开内容时,必须避免事后之明。技术人员带着授权权项的答案去优先权文件里「按图索骥」、把找得到的要素对应到授权权项的特征上,是不够的。授权权项的主题,必须在不预先知道该权项的前提下,从优先权申请的内容中直接、无歧义地呈现出来。


法律标准方面:EPC 第 87 条要求优先权主题与在先申请为「同一发明」,其公开判断与 Art. 123(2) 修改超范围同标准(引 UPC_CoA_312/2025 Kodak v Fujifilm §97),并适用 Amgen v Sanofi(UPC_CoA_528/2024、529/2024,2025-11-25)§53 以下的「金标准」。

这里必须交代一层常被忽略的规则:欧洲专利法承认「部分优先权」。依 Art. 88(3) EPC 与 EPO 大合议庭 G 1/15(2016-11-29,OJ 2017, A82),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涵盖多个技术方案,其中某一部分技术主题已在优先权文件中直接、无歧义且能够实现地公开,该部分可以享有优先权日;其余未被优先权文件公开的主题,则适用后续申请日。权利要求不必在字面上写出「或」,也不要求把各个技术方案逐一列出,但必须能够在概念上区分享有优先权与不享有优先权的主题(T 378/24,2026-03-12 进一步确认)。

这里说的「一部分」,指的是权利要求所涵盖的特定技术主题,不是「从权项里随手抽一个特征出来单独享有优先日」。部分优先权解决的是「主题可分离」,不是「特征可切割」。这也解释了本案为什么拆不出来:法院找不到一块既被 P4 直接、无歧义公开、又能与其余主题在概念上分开的技术主题。

本案的结论是:权 1、5 的主题整体超出了 P4 的直接、无歧义公开范围,法院因此认定其不能享有优先权(§86、§94)。换句话说,这不是「一个特征失守、整项必然全丢」的普遍规则,而是本案中法院没有找到可以拆出去、单独享有优先权的那一块主题。

03 优先权一掉,标准就成了现有技术

时间基准一变,三份 ETSI 规范进入现有技术:

编号
文件
版本 / 发布
D1A
ETSI TS 138 213(5G NR 物理层控制过程)
V15.2.0,2018-07
D1B
ETSI TS 138 331(RRC 协议规范)
V15.2.1,2018-06
D1C
ETSI TS 138 214(5G NR 物理层数据过程)
V15.2.0,2018-07

两点值得注意。

其一,这三份不是随手找来的文献,而是华为主张侵权时所依据标准的「前驱版本」,相关部分基本对应(§104–105)。换句话说,用来证明「你实施了我的专利」的文本,和用来证明「你的专利不该授权」的文本,是同一套规范的两个版本。

其二,D1A–D1C 被认定为「单一公开源」。判决 §107 的原文是「D1A to D1C undisputedly form a single source of disclosure」,同时强调:单纯交叉引用不足以证明几份文件构成同一公开;但主文件对次文件的特定引用(用于解释术语含义),可以把次文件中的定义并入主文件的公开(引 EPO T 153/85)。

法院把 D1A–D1C 当作「一份公开」用于新颖性判断,而不是当作彼此独立、需要拼合才凑出技术方案的多篇文献。需要说准的是:新颖性并非「只能引一篇」,而是只能引「一份公开」——多份文件若能证明构成同一公开源,仍可作为单一现有技术;只有彼此独立、需要互相拼合时,才落入创造性(Art. 56)的讨论。

最刺眼的是时间差:D1B 2018 年 6 月发布,D1A、D1C 2018 年 7 月发布,申请日 2018 年 8 月 10 日。前后只差一到两个月。专利里写的「配置周期内上下行时隙数」,标准里早就写成了参数名。

优先权一旦不成立,基准日从 2017-08-11 后移至 2018-08-10,落在这一年里的三份 ETSI 规范随即成为现有技术。


04 四个容易读错的地方

一、不是「少写一个词」。一个容易流传的简化说法是「优先权文件里少了一个『配置周期』」。这说法不算错,但会把教训读偏。法院不是说 P4 里没出现这四个字,而是说 P4 没把「用于确定比特数的那份格式信息」与「周期内上下行数量」绑定;实施例 3 看似有周期,却还带着「动态配置数量」的额外要求。这是关于特征之间如何关联的判断,不是字面检索。相应地,实务上的补法也不是「多塞一个词」,而是把权项里每个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在首次申请里写透。

二、权 4、11、12 形式上存活,不等于专利还能打。引用链被打断,这几项权的实际边界要另案判断,本案没有回答。

三、辅助请求 1–6 全部不成立,说明本案的限缩没能奏效。专利权人提交了 6 组辅助请求,法院逐组审查认为均未克服缺陷(§134–143);在优先权已不成立的前提下,限缩后的主题仍被 D1A 公开。但这不是说「限缩永远救不了优先权瑕疵」。假如辅助请求把权项限缩到 P4 直接、无歧义公开的那部分主题,该部分本可依 Art. 88(3) EPC 享有部分优先权、从而躲开 D1A——本案失败的原因,是限缩后的主题仍然不能享有优先权、又仍然被公开,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所以准确的教训不是「别指望限缩」,而是「限缩要找对可享有优先权的那一层」。

四、这不是一份 FRAND 判决。FRAND 抗辩在本案根本没有进入实体审理(判决未对其作实体判断);被告依 R.190 RoP 提出的许可协议出示请求,也因「只与 FRAND 抗辩和权利用尽相关、对本案裁决不具决定性」被驳回。把它当作 FRAND 规则的新发展来引用,会引错。反过来的读法同样要避免:不能说「欧洲不认中国优先权」——法院适用的是 EPC 第 87 条,标准与 Art. 123(2) 一致(Amgen 金标准),问题出在内容对应,不在优先权文件的国别。

05 给中国申请人的动作清单

  • 建「权项—首次申请」特征映射表。
    尤其中文首次申请 → PCT 中文公布 → EP 英文译文这条链(本案的英文译文就是证据 P3、P4)。任何一个特征在欧洲权项里有、在首次申请里找不到明确对应,就是优先权链上的一个断点。
  • 警惕概括层级的错位。
    中国首次申请常是「概括 + 实施例」,出海时若在权项里换一套上位或下位表述(本案是「配置周期」对「时窗」),相关主题就可能失去优先权。但别把这事理解成「一失全失」:欧洲承认部分优先权(,关键是首次申请有没有把某一块可分离的主题写清楚。真正要防的是「整项都拆不出可享有优先权的部分」——本案就是这样。
  • 把标准公开节奏当成撰写约束。
    SEP 申请要在申请日就假设「未来 12 个月内相关标准会把我的方案公开」。优先权年不是安全垫,是风险窗口:本案三份 TS 全部落在这一年里。
  • 布局留冗余,别把所有独立权项押在同一组特征上。
    本案权 9、10、11 分别以计算机程序产品、存储介质、芯片独立撰写,权 12 以通信系统独立撰写,但内容都回引权 1–4 / 5–8。权 1 一倒,这四项很难再各自独立成立:权 9、10 因被纳入撤销请求,已随权 1 一并撤销;权 11、12 虽未被撤销,但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包含已被撤销的技术主题,后续能否、以及在什么范围内独立主张,仍要结合权利要求解释和具体案情判断。独立撰写的形式,挡不住实质上的同源。
  • 修改和限缩不是后悔药,但也不是没用。
    本案 6 组辅助请求全部失败,是因为限缩后的主题仍不能享有优先权、又仍被 D1A 公开。限缩真正有效的路径,是把权项退到「首次申请里已经直接、无歧义公开」的那一层——先解决时间基准,再谈范围大小;顺序反了,就只是在一个更晚的基准日上把圈子画小。
  • 对涉及标准必要技术的申请,首次申请文件要写清「对应关系」,而不只是「有素材」。
    明确记载每个技术特征在具体技术流程中的位置、与其他特征的连接方式,以及它对应到哪一段信息/参数。本案的教训不是 P4 缺素材(周期、时隙数都写了),而是缺「这份格式信息就是用来算比特数的那份」这层绑定。

本篇要点:UPC 曼海姆分院 2026-10-20 判决(UPC_CFI_481/2025),以「权 1、5 所保护的主题超出优先权文件 CN 201710686826 的直接、无歧义公开范围」为由认定其不能享有优先权(§86、§94),基准日后移至 2018-08-10,三份 ETSI 5G 规范(TS 138 213 / 138 331 / 138 214)因此成为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构成单一公开源,§107),权 1–3、5–10 被撤销、侵权之诉驳回、专利权人承担费用。权 4、11、12 因被告未请求撤销而形式上保留,法院未对其有效性作实体判断,且引用链已断。可迁移的教训只有一条:优先权文件不是「有素材就行」,而是要在不含授权权项答案的情况下,把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写到无歧义。

数据来源

  • 官方
    UPC 判决节点页(UPC_CFI_481/2025,2026-10-20 判决、2026-10-23 公布,含官方要旨):unifiedpatentcourt.org/en/node/184555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ode/184555
  • 交叉验证
    upclytics 案件摘要:upclytics.com/en/cases/UPC_CFI_481%2F2025
    https://upclytics.com/en/cases/UPC_CFI_481%2F2025
  • 交叉验证
    Hoyng Rokh Monegier「UPC Intelligence」判决摘要:upcintelligence.hoyngrokhmonegier.com/cases/upc-cfi-481-2025-upc-cfi-1358-2025-huawei-v-hmd

免责声明:本文为公开信息整理与一般性讨论,不构成法律意见。优先权是否成立高度依赖个案中优先权文件的实际记载与权利要求的解释,建议就具体案件咨询具备资质的专利代理师或律师。裁判观点以 UPC 公布的判决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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