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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协助他人低报价格走私手表配件案

某科技公司协助他人低报价格走私手表配件案 海问关答
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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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我们公司有一票货物进口,涉及到十几项货物。为了减少成本,其中几项货物低报价格并伪造了相应的单证资料,逃了一些税。
问:我们公司有一票货物进口,涉及到十几项货物。为了减少成本,其中几项货物低报价格并伪造了相应的单证资料,逃了一些税。请问海关是不是会把我们的这票货物全部没收吗?
答:应该不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海关没收的对象是走私货物、物品,非走私货物、物品并不属于没收的对象。因此,贵司就该票货物中的几票货物低报价格走私,海关应当只会没收走私货物,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而不是没收包括走私货物在内的全部货物。
典型案例:经G海关调查,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 年 5月 9  日至 6 月 9  日,当事人明知香港手表配件供应商XXXXX(情况不详)以低报价格手段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手表机芯,仍帮助XXXXX委托物流公司代理货物报关及物流运输,支付相应运费、代理报关费、代缴进口税费,并帮忙接收、整理、派送给XXXXX的内地货主,共涉及 15 票报关单 49 项商品。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计税价格人民币2462494 元,应缴税款人民币 694317.97 元,偷逃税款人民币 666707.71元。上述行为属于走私行为,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规定量罚。 当事人古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2026 年3 月 30 日,S海关缉私分局将某科技有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手表机芯案移送S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6 年6 月 15  日,S市人民检察院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古某出不起诉决定。2026 年 7 月 6 日,S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S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古某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以上行为有工商资料、居民身份证、微信截图、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账册、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讯问笔录、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 3 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 2 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本案中,2024 年 5月 9 日至 6 月 9  日,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明知香港手表配件供应商XXXXX(情况不详)以低报价格手段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手表机芯,仍帮助XXXXX委托物流公司代理货物报关及物流运输,支付相应运费、代理报关费、代缴进口税费,并帮忙接收、整理、派送给XXXXX的内地货主,共涉及 15 票报关单 49 项商品。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计税价格人民币2462494 元,应缴税款人民币 694317.97 元,偷逃税款人民币 666707.71元。上述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当事人古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2026年3月30日,S海关缉私分局将某科技有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手表机芯案移送S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6年6月15日,S市人民检察院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古某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后移交海关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G海关决定对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收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已经进入流通领域,无法或者不便没收,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106405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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