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加强报关行业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公告虽仅12条,但结合今年1月实施的282号令、3月发布的32号公告及5月的合理审查义务征求意见稿,海关构建的报关合规体系已清晰呈现。其核心理念表明:合规已从企业的“成本项”转变为“核心竞争力”。
政策脉络梳理
一
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1月:
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重点解决「怎么分级」。信用等级由三级调整为五级(高级认证、认证、常规、失信、严重失信);货代企业首次纳入监管;建立容错与失信修复机制。
3月: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同步施行),重点解决「怎么执行」。细化信用信息公示、等级认定、文书送达等实操标准;新设“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废止旧规,统一执法尺度。
5月:
《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重点解决「责任在谁、审到什么程度」。将“合理审查”拆解为八类必审事项,要求从形式核对转向基于“逻辑印证”的实质审查,强调贸易真实性。
10月:
本次《关于加强报关行业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重点解决「信用怎么落到人、落到链条」。涵盖代理关系信用联动、法人及报关人员身份验核、休眠与停业管理、穿透式监管、合规激励及技术手段应用等12项内容。
综上,海关总署今年的政策呈递进式布局,环环相扣,共同构建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新旧规定对照解析
二
十二项关键变化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报关单位”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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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稿新规 |
现行规定 |
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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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AEO报关企业代理常规企业以上(信用评估"异常"除外)的客户报关,享降低检查频次、优先办理;客户委托失信、严重失信或信用评估"异常"的报关企业,或使用信用评估"异常"的报关人员操作卡报关,实施严密监管 |
282号令第三十二条仅规定对AEO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实施严格措施,措施目录另行公布;未规定代理关系联动 |
全新。明确报关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的信用评估结果会对通关时效产生更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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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备案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做身份验核,未通过不予备案;已备案的报关企业须在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验核;AEO企业及信用评估"优秀""良好"的常规企业免验核;未通过或逾期的,海关暂不接受其申报及检验检疫申请 |
253号令第四条备案条件仅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收发货人另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备案,无身份验核要求 |
全新。法人身份验核成为报关单位备案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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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报关人员在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快件系统办业务时按系统提示做身份核验,未通过暂不接受办理;AEO及信用评估"良好"以上常规企业适用低频次验证,失信、严重失信及可能出借操作员卡、冒名报关等高风险企业适用高频次验证 |
253号令2021年修订时已删除报关人员备案要求,现行无报关人员身份验核制度 |
全新。报关人员业务办理进入身份验核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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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连续三年未开展进出口及相关业务的报关单位纳入"休眠企业"名录,其申报或申请检验检疫时须先验核法定代表人身份 |
需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未报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
全新。无进出口业务企业中新增的细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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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暂不开展业务可主动申请纳入"停业企业"名录:免报信用信息年报、不因未报年报列入异常名录、不影响本单位及所属报关人员信用状况评估;恢复业务需申请并验核法定代表人后移出 |
现行无暂停业务的制度安排;不开展业务也须报年报,否则列入异常名录,且异常名录期间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不予受理失信信息修复 |
全新。减轻部分无业务进出口企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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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三类情形海关暂不接受办理海关手续,情形消除后恢复: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未报年报的除外);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且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已完成海关备案但未取得税务登记确认,或属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 |
32号公告规定列入异常名录的后果是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不予受理失信修复;253号令第十四条对拒不配合检查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均无"暂不接受报关手续"措施,也无税务状态联动 |
全新。信用异常企业不予办理海关手续,新增与海关监察与税务状态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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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三类情形比照失信企业实施严密监管:失联被列入异常名录超过六个月;企业被认定失信或严重失信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又以相同身份申请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企业;冒用其他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报关及办理海关业务 |
282号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失信认定均以本企业违法行为为要件;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另行设立新企业无规定;32号公告对失联企业仅规定消除情形后移出异常名录,无时间升级规则 |
全新。信用穿透式监管,由“企”及“人”,杜绝“换马甲”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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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报关企业因委托事项涉嫌违法而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依法举报的,纳入诚信记录,申请AEO时优先信用培育,认证或复核时参照AEO标准中"全国优秀报关企业"标准加分;获中国报关协会评定的全国优秀报关企业、优秀报关员荣誉的,纳入信用状况评估 |
282号令第五条规定海关提供信用培育服务,但未与拒单、举报行为挂钩;现行无此类加分规定 |
全新。鼓励报关企业合规经营,报关行业荣誉将与信用评估挂钩 |
九 |
报关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如实报告并及时改正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和检验检疫监管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现行主动披露制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32号公告明确194号与其不符的以2026年32号为准 |
全新。鼓励报关单位主动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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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海关对报关人员开展关务水平自主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对企业和报关人员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
报关员资格核准已于2013年取消,现行无海关组织的报关人员水平评定制度 |
全新。新增报关人员关务水平自主评定且关联分级分类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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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在"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设立"企业信息专享空间",优先为入驻的AEO企业推送注册登记备案、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
平台现行政策解读、咨询、信息推送、培训考核等功能,无企业专属信用信息推送空间 |
全新。面向AEO企业的便利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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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海关采取远程人脸识别、现场身份认证等方式验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报关人员身份 |
现行无统一身份验核方式规定 |
全新。明确新规身份核验的技术手段 |
核心变化总结
三
监管逻辑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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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 |
过去 |
现在 |
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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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 |
管企业 |
管企业 + 管法定代表人 + 管报关人员 + 管操作卡 |
完成“谁备案、谁操作、谁负责”闭环,借卡挂靠失去空间,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强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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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红利 |
信用评估值影响自己 |
同时影响各相关方的通关时效 |
海关AEO资质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进一步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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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封堵 |
处罚本企业 |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换壳新设的企业一并严密监管;冒名报关比照失信管理 |
换马甲、买单出口、借名申报被穿透式监管,合规成唯一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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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门槛 |
有市场主体资格即可备案 |
增加法定代表人身份验核实质条件,未通 过不予备案 |
备案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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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联动 |
只看海关端 |
海关备案状态与税务登记、税务异常状态联动 |
税务异常将直接冻结报关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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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容错 |
只有处罚措施 |
增加合理拒单激励、主动报告避免损失不罚 |
从“客户给什么报什么”到“专业审慎、实质审查、合理拒单” |
给报关单位的应对建议
四
合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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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开展信用审查:所有报关单位应立即开展信用自查,并将供应商和合作方的信用评估纳入准入流程,规避与失信、严重失信或信用评估“异常”的企业合作。 2.注意法人验核时间节点:务必在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验核。逾期或未通过验核,海关将暂不接受业务申报(AEO及信用良好的常规企业免验核)。 3.严格规范报关Key管理:逐张核对实际使用人,严禁出借或冒用他人名义报关。离职人员应及时注销权限,丢失卡片需立即报备。建立统一的报关Key申领、使用、回收台账,以应对新规下针对“可能出借操作员卡、冒名报关”企业的高频次验证。 4.无业务主体可主动“停业”:长期无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主动申请纳入“停业企业”名录,从而免报年报,避免被列入“异常”名录及影响信用评估。日后恢复业务仅需通过法人验核即可。 5.主动排查税务风险:若未办理税务登记确认,或处于注销、非正常户、走逃(失联)状态,海关将暂不接受办理海关手续。这是直接影响业务连续性的红线,建议由财务与关务部门联合复核。 6.强化报关人员管理与培训:新规下,报关人员的信用评估、关务水平评定及荣誉记录与通关时效、AEO评定及企业信用强关联,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管理与专业培训。 7.发挥AEO效能:AEO认证的便利化效能进一步提升,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申报。 对于报关企业的特别建议: (3)与5月《合理审查义务》征求意见稿合并落地内控。本次公告侧重信用后果,两者是同一套逻辑的正反面,建议一并写入作业手册与审单清单,确保内控流程的一致性。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