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绅道
关务咨询
案
例
还
原
当事人于 2026 年 4 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合股丝 3888 箱,申报税号 7312100000(出口退税率 13%、无监管条件),申报数量 77760 千克,申报 FOB 总价 52488 美元。
经海关核查,该票实货为黑铁丝,应归入税号 7217100000(出口退税率 0、监管证件代码 4,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当事人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补办出口许可证。经核算,该票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 361690 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 2025 年 10 月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合股丝,申报重量 192015 千克,实际重量 189775 千克,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2.6 万元。
1、核心违规:单丝黑铁丝与绞合合股丝混淆申报,同时存在归类错报、重量申报不实两项违规
黑铁丝是单根未绞合的钢丝,属于 72 章钢丝原料,为出口许可证管控钢材,退税率为 0;而 7312 项下合股丝是多根钢丝绞捻而成的绞股线、绳缆。企业将黑铁丝直接按合股丝申报,规避许可证监管、违规适用 13% 退税率。虽后续补办许可证,但申报不实的违法事实已经成立。除此之外,另有一票同类货物重量申报虚高,影响海关统计。
2、行业高频误区:钢丝 = 合股丝,仅凭俗称申报
很多铁丝、丝网出口企业习惯把铁丝、合股丝统称 “丝类产品”,忽略加工工艺差异:是否经过多股绞合是区分两个税号的关键。单根钢丝归入 7217;多股钢丝绞捻形成的绞股线、绳缆才归入 7312。同时重量申报环节也要做好称重复核,避免重量错报影响统计。
7312100000(错误申报税号)
归类核心:非绝缘的钢铁绞股线、绳、缆,由两根及以上钢丝经过绞捻加工形成,属于绞合制品,出口退税率 13%,无监管条件,无需出口许可证。
7217100000(实际正确税号)
归类核心: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也就是黑铁丝,为单根未经绞合的钢丝原料,出口退税率 0%,监管证件代码 4,出口必须办理出口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
隐形风险
1. 退税追缴风险:黑铁丝正确税号退税率为 0,按 13% 退税税号申报,存在退税追缴并加收滞纳金风险,事后补办许可证不能消除退税申报不实的违法事实。
2. 钢材许可管控风险:钢丝属于钢材出口许可证管理品类,应当先办证再出口,事后补证仅作为裁量从轻情节,不免除违法责任。
3. 称重管控风险:重量申报不实会触发海关重量核查,后续同类丝类货物容易被抽磅、过磅查验。
4. 历史业务追溯风险:海关可回溯往期铁丝、合股丝出口记录,排查同类归类错报问题。
合规提醒
单丝钢丝≠绞合合股丝!加工工艺是归类核心判断标准
丝类钢材是归类高风险品类,判断关键点:货物是否经过多股绞捻。
单根黑铁丝属于 7217 钢丝原料,需要出口许可证、零退税;多股绞捻后的绞股线、钢丝绳才归入 7312。
企业不能仅凭 “丝” 这个俗称统一归类,出货前区分单丝 / 绞合制品;同时做好出厂称重,保证申报重量真实准确。钢材出口坚持 “先办证、再出口”,不要寄希望于事后补证消除违规!
END
来源:绅道关务、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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