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法说】海关检验检疫常见违法行为解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
导读: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维护国门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其中,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因存在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管理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期重点解读进出口环节中两类典型违法行为——“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未依法报检”,结合案例以案释法,帮助企业厘清法律红线与合规风险。
01 案例一: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案例简介
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锂离子充电电池组”。经查验,海关发现该批货物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但货物外包装上无危险货物相关标识,且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Q:什么是危险货物?
A: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25)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Q:什么是危险货物包装?
A: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最大容量不超过450L且装载净重不超过400kg的常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气体喷雾器和小型气体容器。
Q: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A:
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管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带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该标记应包括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海关实施周期检验和质量抽查相结合的模式。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向产地海关申请使用鉴定。海关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则检验包装是否满足运输要求,合格后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货运部门凭此单受理托运。
02 案例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未依法申报且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案例简介
海关对一票申报为“丙烯酸酯聚合物”的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货物外包装贴有危险货物标识,且印有“丙烯酸树脂”字样,但企业未对丙烯酸树脂进行申报。经鉴定,未申报货物确为丙烯酸树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和第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出口危险化学品未依法申报且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1. 对于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按照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 对于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Q: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Q: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哪些要求?
A: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1.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 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4. 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Q:出口既是危险化学品又是危险货物的商品,向海关申请检验时应注意什么?
A: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
1.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 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此外,若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还需依照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行。
合规提醒
1. 危险特性:准确鉴定。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是不同概念,相关进出口企业在报关前应准确判定货物属性,若不明确可以提前进行危险特性鉴定。
2. 危险货物:包装必鉴。 出口危险货物必须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严禁使用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
3. 危险化学品:依法报检。 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监管类别名称(检验检疫名称)、货物属性均应申报为危险化学品。
供稿:黄岛海关、稽查处、商品检验处、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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