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法说】海关检验检疫常见违法行为解读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维护国门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及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因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特性,管理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文聚焦进出口环节中两类典型违法行为——“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未依法报检”,结合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解析法律红线与合规风险。
案例一: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案例简介
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锂离子充电电池组”。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属第9类危险货物,但外包装无危险货物标识,且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此行为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Q:什么是危险货物?
A: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25),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Q:什么是危险货物包装?
A: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最大容量不超过450L且装载净重不超过400kg的常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等,以及便携式罐体、多元气体容器、气体喷雾器和小型气体容器。
Q: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主要有哪些内容?
A: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生产企业代码管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带有联合国规定的标记,包括由“C”加六位数字组成的生产企业代码。
2. 性能检验:海关实施周期检验和质量抽查。企业需提交申请单、厂检结果单等资料,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 使用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应向产地海关申请使用鉴定。海关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标准检验包装是否满足运输要求,合格后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货运部门凭此单受理托运。
案例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未依法申报且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案例简介
海关对一票申报为“丙烯酸酯聚合物”的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外包装贴有危险货物标识并印有“丙烯酸树脂”字样,但企业未申报该属性。经鉴定,货物确为《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及第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且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此行为构成出口危险化学品未依法申报且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相关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商品实施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针对擅自出口未报检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第四十三条处罚;针对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Q: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Q: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符合哪些要求?
A:1.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适用);
2. 有关国际公约、规则、条约等;
3.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出口适用);
4. 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Q:出口既是危险化学品又是危险货物的商品,报检时应注意什么?
A: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供:
1.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及豁免除外);
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需附中文翻译);
5. 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情况说明(如需要)。
若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还需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合规提醒
危险特性:准确鉴定。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概念不同,企业在报关前应准确判定货物属性,不明确时可提前进行危险特性鉴定。
危险货物:包装必鉴。出口危险货物必须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严禁使用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
危险化学品:依法报检。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货物,其监管类别名称(检验检疫名称)、货物属性均应如实申报为危险化学品。
本文转载自:青岛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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