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原产地规则顺利落地,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2010年版规定,新《办法》有哪些关键变化?为企业带来哪些便利?以下为详细解读。
一、核心内容与管理架构
《办法》主要涵盖原产地规则与实施程序两大板块:
- 原产地规则:界定货物是否为中秘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货物,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处理、微小含量、成套货品、可互换材料及直接运输规则等。
- 实施程序:规范原产地证书申请签发、进口申报享惠要求、原产地核查及单证保存等环节。
二、升级后的主要调整
1. 完善“完全获得”标准
明确“在中国或秘鲁境内收集的旧货物”中的“收集”不包含从第三国进口后汇集的情形。即:从非缔约方进口至中秘两国的“旧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2. 扩充“微小加工或处理”条款
相关条款由4项增至13项,新增洗涤、过滤、简单研磨、简单混合等具体情形,并对“简单”及“简单混合”作出明确解释。
小贴士:
3. 优化原产地证书格式
部分栏目内容及填制要求发生变更,具体见下文详解。
4. 更新协调制度版本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依据的《协调制度》由2007年版转换为2022年版,但具体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保持不变。
三、进口享惠指南
1. 适用协定税率的条件
自秘鲁进口的货物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申请适用中秘自贸协定税率:
- 在秘鲁完全获得或生产;
- 在秘鲁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 在秘鲁使用非原产材料加工生产,且符合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等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 申报操作流程
企业需遵循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要求,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及全程运输单证。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栏目中,“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2”。
3. 证书缺失时的补救措施
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企业可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凭税款担保放行。
四、直接运输规则详解
1. 规则定义
直接运输规则要求原产货物从出口方直接运至进口方。中秘自贸协定认可以下两种情形为符合直接运输:
- 货物在中秘间直接运输,未经过第三方国家(地区);
- 经过第三方国家(地区)转运,但同时满足:
- 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需处理外,未进行其他处理;
- 货物始终处于途经国海关监管之下;
- 临时储存时间不超过3个月。
小贴士:
2. 证明材料简化(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
企业提交以下任一类单证,无需再提供途经国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 承运人开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载明始发地为秘鲁,目的地为中国);
- 全程集装箱运输的,提供证明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变动的单证;
- 经中国香港或澳门中转的,提交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字样及号码,无需电子上传。
五、出口与原产地证书管理
1. 证书申领机构
出口商可向各地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地方贸促机构申请签发。补发证书需提供商业单证和出口报关单。
2. 自助打印与资料保存
- 自助打印:支持中秘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
- 档案保存:出口商需在申领证书后,至少保存3年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3. 新版证书主要变化
- 不再要求填制发票金额;
- 取消单份证书最多填写20项商品的限制,增设续页;
- 提交第三方发票时,可不填写生产商信息;
- 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原产地标准栏不再要求填写百分比;
- 商品数(重)量应按净重填写。
六、低价值货物便利措施
1. 进口方面
同一批次秘鲁原产货物计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且无需提供原产地声明。
2. 出口方面
同一批次中国原产货物货值不超过600美元(或秘鲁币值等额,或不超过秘鲁规定的更高金额)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出具原产地声明替代原产地证书。
来源:国际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