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的规定。
2、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345号公告中“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用混配制剂,与已经登记相近配比的产品相比,原则上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不小于1”的规定。
3、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其含量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的规定。
4、不同意同一个企业申请不同配比且使用范围完全相同的不同产品的登记。
5、两有效成分分别针对不同的防治对象,且两个防治对象发生时期不完全一致,配方不合理。
6、药效试验推荐使用次数(3次以上)超过残留试验使用次数(2次),有效性与安全性不匹配,无法评价实际使用中的残留风险。
7、加工制剂所用原药未通过评审。
8、授权产品不是按照新农药制剂取得登记,授权资料不完整。
9、申请相同产品,对照产品不能通过相同或相似产品取得登记。
10、申请相似制剂,其对照产品不是按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得登记。
11、为避免误用或膳食风险,既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产品,应当首先在食用作物登记,再在非食用作物登记(仅适用于非食用作物或场所的除外),或者同时在食用作物和非食用作物登记。
12、经征询有关管理部门意见,森林草原防火对化学除草剂种类无特别需求,森林防火道、隔离带建设中使用化学除草剂的,应当使用环保无害产品,严控环境风险,环嗪酮颗粒剂用于防除森林防火道杂草的必要性不足。
13、微生物农药登记种类无“相同产品”,登记种类判断有误,提交的资料不符合登记要求。
14、重复申请。
15、植物生长调节剂颗粒剂产品,未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中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的目录。
16、登记申请人和试验委托方不一致。
17、原则上标签中不标注安全剂信息。
18、申请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未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或环境风险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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