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2026年第20号公告),自 2026 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政策的核心点,是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首次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经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的,最高可处欠缴数额3倍罚款。
很多人看到“欠缴社保最高罚3倍”,以为出了新罚则。其实“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里已经写了15年——只是过去各地裁量不一,同样欠缴100万,在A地罚1倍、在B地可能罚2倍。
这次真正变的,是把社保违法第一次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第30项):
① 统一体例:全部违法行为按“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档划分,逐项列明适用条件。
② 统一裁量:按欠缴金额、占比等客观因素组合评价,压缩人为操作空间。
③ 统一口径:连“首违不罚”的“首违”都定义到了具体日期——“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
不缴或少缴 → 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缴纳 → 逾期仍不缴,才会进入罚款程序。也就是说,不会一查出欠缴就直接开罚,但整改窗口只有一次。
进入处罚程序后,按欠缴金额和占比分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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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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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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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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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倍 |
误区一: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即可免责
误区二:以“社保折现”补贴替代缴纳
误区三:断缴后可随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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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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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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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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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说明一点:断缴不清零,养老权益累计计算,跨省缴费最终归集到待遇领取地。但年限短了,养老金就是少了——员工签字放弃的,不是社保,是自己后半段的养老金。
企业:自查三样东西——缴费基数是不是按实际工资申报的、在职员工有没有漏保的、用工协议里有没有“放弃社保”类条款。
员工:核对社保缴费记录。打开“i深圳”App、“粤省事”小程序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比对缴费基数和工资条——这是发现“按最低基数缴”最直接的办法。
另外提醒做跨境电商的企业:境外架构搭建得再完善,境内主体的用工合规仍是基础,同样需要重视。
总的来看,此次新规的重点不是提高处罚倍数,而是统一了全国执法尺度——同样的欠缴行为,在任何地区适用标准都将一致。
对企业而言,按时足额缴纳是法定义务,从源头规范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远比事后补缴本金、滞纳金和罚款划算。对员工而言,建议定期核对缴费记录,发现未缴、少缴的,留好证据先与单位沟通,协商不成再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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